没有事实依据的定案

《秦香莲》剧目另一个无视古代法律的特点,表现在剧中有关包公审案、断案的过程,完全不符合古代法律规定的程序。

中国古代法律规定,任何判决必须要确定事实,事实的证明应该是物证、人证,民间俗谚所谓“杀人见伤、捉贼见赃、捉奸捉双”。至于认定事实最重要的是,必须有被告承认罪状的口供。

可是在《秦香莲》现代演出本里,陈世美根本就没有承认过罪状。在开封府大堂上,陈世美觉得情况不妙,“三十六计走为高,不辞明公忙搭轿”,一没有招供、二没有认罪,可是包公已下令“头上打去乌纱帽”,“身上再脱他蟒龙袍”,“来人捆绑陈世美,铡了这负义的人再奏当朝”。于是没有国太前来阻挡,陈世美就已经要被包公的铡刀“喀嚓”了。

而且在前面一段台词里,包公完全是看面相来认定本案的事实所在:“包龙图打坐在开封府,尊一声驸马爷细听端的:曾记得端午日朝贺天子,在朝房与驸马相过了面皮。我相你左眉长来右眉短,左膀高来你的右膀低。眉长眉短有儿女,膀高膀低你定有前妻。我劝你相认是正理,祸到临头后悔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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