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人谋杀的罪名问题

这个设计用来克服障碍的情节,就是陈世美派遣自己的家将韩琪去杀害秦香莲母子。只是非常遗憾,实际上这个情节在当时的社会环境里也是不合理的。

按照故事发生时的宋代法律,买凶杀人的,按照谋杀罪处罚,只要起意并派遣了,就要判徒三年;因此导致受害人受伤的,主谋者要判处绞刑;受害人死亡的,要判处斩首。可是首先在这个故事里,预定的受害人是陈世美的原配妻子。而唐宋法律里,丈夫殴伤妻子,“减凡人二等”;打死的,“以凡人论”(和普通人一样处理)。其次,韩琪接受派遣后,被秦香莲的哭诉打动,自行了断,并没有使秦香莲母子三人身体受到任何的伤害。那么陈世美起意派遣杀人的罪名,最高也只是徒刑三年。在明清法律里,也是如此。指使杀人和谋杀罪同样处置,没有死亡后果的没有死罪。

至于陈世美逼迫韩琪自杀,在明清法律里只能套一个“威逼人致死”的罪名。按照明清条例,“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近边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要“威逼”导致受害人一家有两人、或者威逼致人自杀的死者达到三人以上的,威逼者也不过是一个充军的罪名,仍然没有死罪。

就情节本身的设计来说,也存在很大的漏洞,法官包公对于韩琪自杀缘由的判断,完全来自于秦香莲的证词,以及那把自杀的刀,可是那把自杀的刀,只能证明这是陈世美府上的刀、从而证明韩琪是陈府的人,但是完全没有办法证明韩琪是受陈世美的威逼才自杀的。假如秦香莲是在说谎栽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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