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堂春》剧目里,都提到王金龙一见苏三就决计要娶为妻子。“我自从见了那苏三,一时神魂颠倒,不知所以,恨不能立刻娶她回来才好。”只是在情节设计上,说明是由于要等王金龙父亲上京后再做决定,因此出了三万六千两银子在妓院里造起楼房,长期包了苏三,以夫妻相称。
可是看一下原来的小说,就会发现小说的情节要复杂得多。小说《玉堂春落难逢夫》交待说玉堂春是太原人,出身良民之家,小时候被父母以八百文钱价格卖给了“乐户”苏淮夫妇。玉堂春设计让王景隆(即戏曲人物王金龙)卷走了妓院金银首饰后,遭苏淮夫妇责打。她就跑到大街上高声喊冤叫屈,说是苏淮夫妇暗害了王景隆,并向聚拢来的街坊邻居们诉说苏淮夫妇“买良为娼”、“谋财害命”两大罪状,要大家一起把这对夫妇揪到官府去问罪。街坊们都知道苏淮夫妇曾经讹了王景隆三万两银子的事情经过,调解说:“买良为娼,也是门户常事。那人命事不的实(古人口语,意为没法确认),却难招认。我们只主张写个赎身文书与你吧!”苏淮夫妇只得同意,写了一张文书给玉堂春。玉堂春就此脱离“乐户”身份,独立生活。后来是被苏淮夫妇骗出城去,卖给洪洞马贩子沈洪(戏曲人物名沈延林、沈宏)。
现代人看到这一段可能会有一点疑惑,苏淮夫妇为什么这么心虚?“乐户”究竟是个什么户头?小说又为什么要节外生枝地专门设计这样一段情节?
原来“乐户”是古代一种专门的贱民户籍。北魏的时候立法,将被处死的强盗的妻子、儿女都配为“乐户”,为官府提供娱乐表演及色情服务,世代沿袭,作为一种惩罚。以后历代法律都有这样的专门规定,“乐户”作为色情服务/娱乐表演业的专业户,是法律上和习俗上的贱民,不得与平民通婚,子孙不得参加科举考试,不得自由流动。同时历代的法律也都禁止“乐户”“买良为娼”,明朝律规定,如果“乐户”收买良民的女儿为娼妓,或者娶良民妇女为妻,或者买为妾,或者收养为子女的,都属于犯罪行为,一律要处杖一百的刑罚。所买卖的价钱、财礼入官,良民子女归宗。不过这些法律实际上很少在社会上发生效力。众邻居们在调解时都说这是“门户常事”,说明这早已是普遍现象。只是因为那三万两银子数目太大,万一告到官府,很有可能被官员看中勒索,因小失大,因此苏淮夫妇只得让玉堂春脱离本户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