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推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设计(2)

二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设计

(一)战略上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社会组织登记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必须把握社会组织大发展、大繁荣的方向,同时把社会组织登记体制放在社会体制改革与社会建设的大框架下考虑。改过去的工具主义为现在的治理中的主体主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社会组织放到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高度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论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必须以十七大报告所确定的政策为方向,全面进行改革,以推动社会组织又好又快地发展。党的十八大和全国人大十二届一次会议对社会改革与社会建设中社会组织的地位进行了更准确、更科学的阐释。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组织的发展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的变化将会以更快的速度发展,这就要求相应的登记体制的形成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现实因素。同时,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间的竞争、外部监管机制的健全,社会组织的自律能力必将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改变旧有的登记体制、登记模式、综合管理能力,以适应社会组织的发展。

(二)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所涉及的法律制度

当前,社会组织登记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处于松散、人云亦云的状态。必须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所涉及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第一,明确登记的法律性质。明确登记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认可的法律性质。

第二,建立完善、科学的社会组织法人类型。目前三种社会组织法人类型已经远远落后于实践。对于社会组织的法人类型,根据国外和国内实践,既可以制定单独的社会组织法人形式类型,也可以通过运作测试允许社会组织采用不同的法人形式,甚至可以包括公司这一法人形式。

(三)基于产权制度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制度

目前对社会组织尤其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产权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一刀切式的产权形式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可以采取公益产权、私人产权或二者混合的产权组织结构。

(四)充分尊重社会组织章程在社会组织内部的“宪法”地位

各地在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的政策和制度中,对社会组织章程的地位、所具有的法律作用没有充分认知。社会组织是公民自组织的一种主要形式,必须尊重其自主意愿,在政策和制度的设计中必须为社会组织的章程留下足够的空间和弹性。这既是对公民结社权以及自主意思的充分尊重,也是建构合理、科学的治理体系所必需。必须将侧重组织法的角度对社会组织进行规制转换为侧重从行为法的角度对社会组织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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