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推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设计(1)

基于上述认识和对问题的把握,为更好地推动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登记体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推动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并发挥其在社会改革、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基于对各地在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和制度方面的尝试的研究,基于我们对社会组织登记体制变迁和理论的分析,在三个原则的指导下,设想一个用以推动社会组织登记体制改革的具体政策框架。

一 提出政策建议的原则

(一)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与深圳市政策目标设定相同的是,部分地区的专项政策都在目标设定中进行了阶段的划分,例如南京市出台的《关于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了由试点到推行的进程:“2012年选择2-3个区县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试点,2013年各区县全部推行。”

(二)积极创新制度以影响社会组织登记体制改革与完善

从我国综合改革的目标出发,有效、积极进行制度创新以影响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既要充分回应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又要在统一的指导思想下根据现实和未来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对社会组织登记体制进行制度创新,运用登记体制对社会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思想指导和制度保障。既要打破旧有的制度依赖和路径依赖,充分、深入研究社会组织登记、发展、管理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和影响,又要不断降低社会组织有可能产生的负面、消极影响,使实际中的制度不断趋向于党和国家所勾画的理想蓝图。基于此,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监督、运作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科学的、合理的一整套体系,使体系中的各种机制、体制、制度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三)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发展风险控制体系和信息公开机制

在给予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政策外,必须建立和加强社会组织发展风险控制体系和信息公开机制。

首先,取消社会组织登记的高门槛,把所有社会组织都纳入登记、管理、监督体制中。从组织控制转向行为控制。目前,各地对社会组织登记要件的要求仍然过高,还不能让所有的社会组织均浮出水面以纳入登记和管理机关的视野内。其次,建立社会组织平等机制。改变以往对组织设立主体、资金属性上的身份不平等规制,把所有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组织包括部分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均纳入统一的登记和管理体制中。最后,对社会组织进行科学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组织登记进行区别对待。

直接登记之后,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机制。信息公开是直接登记制度实施之后,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监督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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