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关于理论的附言(1)

一部论述民主理论的著作,应当说明如何理解“理论”。我已指出,现在习惯上是把规范理论和经验理论加以区分,并且以“规范主义”作为区分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某个理论含有规范(无论什么样的规定),它就是非经验理论,也可以假定它是一种哲学理论。相反,当并且仅仅当理论是非规范理论时,它才是经验的理论。我以为这一切都是不能成立的。正如前文指出,“规范主义”把极少相似的各种规范不加区别地混为一谈。因此我的第一个反对意见是,伦理和终极价值规范是一回事,而条件性或工具性的技术规范(它们根据手段去衡量目的)则是另一回事。在规定性规范和描述性规范之间也存在着差别。总之,“规范主义”不仅由于其含混性而成了一种拙劣的区分法,而且成了一种错误的区分法。为了证明这最后一个结论,我首先要谈谈理论这个概念。

布莱希特(A. Brecht)断言,今天“政治哲学、政治理论和政治科学已不再是可以相互代替的术语了”。这话不错。然而是什么造成了它们的不同呢?这个问题离题太远,不宜在此详述:让我们假定政治理论不是政治哲学,也不是政治科学,让我们把讨论限于“理论”和“经验理论”的概念。即使如此,仍需要进一步缩小问题的范围。这样做的一个好办法是,指出理论建构是它的对象、它所谈论的事情的函数。基于这一认识,“把民主理论理解为什么”这个问题取决于另一个问题——“民主的对象是什么?”

古希腊人把政治理解为一门建筑科学。若将这一古典的直观知识加以现代化,使其更为精确,则可以说民主是一件人工制品,当然,它是一件不断发展的巨型人工制品,这首先意味着民主体现着某种设计,因此可以说民主理论就是民主设计的费用。这当然不是说我们先计划了某种政体,然后按图索骥。我们并不擅长计划,我们的政治人工制品基本上是在试错中摸索前进的产物。它往往只是事后才为我们所知,建筑已经成型时,我们才认识到我们实际建筑了什么。因此,民主理论所描述的设计主要是对成果的一种反馈,一种分析性反思,而这些成果并不是事先计划好的,或者并不是像计划的那样造出来的。提到设计,还需要说明两点:首先,民主制度是受目标驱动的试验,不是盲目的试验,为了给达到目标提供方向和指导,需要的正是这种作为设计的民主理论;其次,结果的不确定性(设计并不是蓝图)无损于一个事实——进入民主网络的一切结果都有和谐的理想和观念在前,并受它们的推动。

以上这番话的结论是,在有设计的地方,必然也涉及目标,因此目的和目标的获得是民主理论的建设性因素。这样一来,即使是经验民主论也需要有某种意义上的规范性。但是,为何使用“规范主义”作为分界呢?为何不直接问“经验”的含义是什么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理论越是建立在归纳上,它就越是经验的,从而是以经验知识构成的。相反,理论越不考虑经验,而是以演绎方式建立起来的,它就越不是经验的或根本就不是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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