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政治中的伦理难题(8)

因此,不平等的起源问题不可能仅仅归结为一个经济现象,政治经济学无法解释性别不平等的产生。更进一步,如果政治权力的起源处,涉及的是更为复杂的文化建制与心理机制,那么贫穷与富有只能是一种非常外在化的有关不平等的指认,而由此推论出的压迫及其解放原理,往往会在抵抗的名义之下形成另外的压迫。更何况,经由这一外部现象所激发的抵抗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无权者的无权状态,这已被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关键的问题是为何不管在任何类型的传统之中,政治统统排斥女人,哪怕这个女人很富有?

性别的不平等不仅在事实现象上早于经济不平等的出现,而且在逻辑上还构成了经济不平等的条件,那么,私有制怎么可能成为统治的基础?如果说政治权力的原型是家庭,那么女权主义理论更关心的正是这原型的原型,即父权制产生的基础到底是什么?女权主义人类学家吉尔·罗宾(Geyle Rubin)认为:外婚制伴随着针对女人的交换行为,而不是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的一般的剩余产品的交换。而另一位女权哲学家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认为:因为“女人”能产出生命,正是这种不同于物质生产的生产行为,其暗含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异性婚制,而外婚制则是其性命攸关的政治配套。这样一来,性行为本身,或者说异性性欲取向也即自然交配行为,首先需满足于人类自身生产的目的,从而将这种带有目的性的异性婚制强化为对偶性的一男一女,然后才是女人的外嫁。

性别之别,如果仅仅停留在一个生理层面,其实并没有说出更多的东西。当我们说“性别”的时候,我们的祖先已经明确其重要的含义,即人类必须先安排好自身的有关生殖活动的生产制度,才有可能在交换女人的行为中,不断积累、沉淀并解析出其政治价值。与原始时期就出现的奴隶交易不同的是,能够“生产”的女人无疑成了原始政治生命体的生产工具,就是女人不仅仅在产出生命,她还产出了政治关系,即基于联姻的政治联盟。而她生产出的个体则作为政治构成的实在因素,即家庭成员的政治属性隶属于父权制,在此种意义上,她才有点类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劳动者,其劳动产品并不归她所有。

这样一来,与母权制的混沌时期相比,父权制就不可能与自然家庭一道,成为权力自然正当的理由,因为父权制建立在异性婚制与外婚制的基础之上。权力的起源发生在性别关系之中,或者说发生在性别被区分的那一刻,性别的后天形成恰恰是依据了这一古老的性别脚本,是人类开始组织自身生活,进行交往的第一块基石。就是说,文化与性别是同时发生的,而性别则构成了权力最为基本的单位。当然,我们不可否认文明的发生必须依赖规则才可形成秩序,但必须厘清文化的建构规则所隐含的权力压迫及其不平等。只有在政治的方向上,文化的再生性才成为可能。

于是,我们发现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开篇,自然而然地将城邦的权力原型确认为家庭,即父权制。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共同体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共同生活的需要,正如人一定来自家庭一样,公民必须出自城邦。这不仅仅是说家庭的产生是人的自然需要,同时还强调着男性家长权威的自然属性。但列维-斯特劳斯的研究,要质疑的恰恰是这种所谓的自然正当性。当我们说“自然”的时候,实际上就免除了这个概念被追问的可能性,对带有原始印记的父权制尤其如此。共同生活的原则之一,就是需要有人来做决定,来发号施令。亚里士多德以自然现象为例指出:“雄性更高贵,而雌性则低贱一些,一者统治,一者被统治,这一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人类。”(1254b)可见,亚里士多德所观察到的“自然”在列维-斯特劳斯眼里,实际上是被自然化了的文化。

权力正当性的自然根据对于古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大问题,东西方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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