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政治中的伦理难题(7)

结构主义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Claude Levi-Strauss)对于亲属关系的研究表明:乱伦禁忌与外婚制是文化起源的两大法则。乱伦禁令实际是为外婚制铺垫条件。同一部落的女人必须外嫁,所造成的结局就是,女人成了部落之间的流通物。当然,这里的流通物不同于交易行为中的中介物。这一流通的礼物—符号承载了非常丰富的意义。交换女人,与部落之间为了加强联系进而交换礼物的行为不同的是,婚姻纽带成了原始部落联盟的重要条件。社会学家毛斯(Marcel Mauss)针对“礼物”的研究②表明:礼物的交换在原始部落时期,其实与权力的炫耀相关。能够给予,并总是给出更多的人,在原始人的眼里就有了威望,这也是权力的雏形。物品所承载的灵魂重量,影响到了荣誉的积累,而荣誉恰恰是君主制的核心价值。

原始联盟尽管不可能具有现代意义的价值认同,但交换女人所形成的血亲网格,牢牢地将他们联系在一起,而价值是在交换活动中产生的。就是说自然意义上的这种联系实际被联盟行为赋予了文化含义,斯特劳斯称之为“自然的文化化”。

那么在血亲网格被赋予文化含义的过程中,女人的状况是怎样的呢?显而易见,她们参与了这一联盟行为,但不是作为具有主导意识的一方,而是被动参与其中,因为只有男性部落首领有权将她们送入这一流通程序。就是说,女人作为这一网格编织的枢纽或唯一构件,她们只能是网格本身,她们在网格之中,但并没有分享到网格的意义。既存在又不存在的境况,与柏拉图的“切诺”不谋而合。女人的历史性悲剧,如果按照人类学家的划分标准来看,就是“可娶的”与“不可娶”的区分。这一区分使得外婚制得以运作起来,正如原始人对自然物的区分:可食用的与不可食用的。

“男人”这个概念如城邦的正义的整全性,是不可分的,但他们掌控并实施着划分的权力。就两个部落而言,他们可以互为他者,于是,我们发现建立在部落中心意义上的朦胧主体性意识,在主体与他者之间,才可找到女人的位置。“她”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这个“她”在什么都不是的同时,又可以是任何东西,既是妻子、女儿、母亲,同时也与物件、贝壳及牲畜类似,她们与它们共属于交换的客体。

女人作为部落联盟的异类,自然而然就会成为部落内部自身的“敌人”,因为在其出生部落的眼里,她们总有一天会被嫁出去,只是暂时栖居于此;而在联姻的部落眼里,她们又是一个外来者。她们没有文化身份,也没有政治身份,但恰恰是因为她们的存在,使得政治与文化成为可能。

性与生育制度受制于父权制,正如阶级剥削受制于资本主义制度。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尽管他将所有的不平等归咎于财产所有制的演变,但他没有解释清楚,母系社会时期的财产所有制为什么没有产出支配权,而恰恰是到了父权制时期,支配权才有了一个清晰的形象,这就是说,所有权与交换行为本身不可能带来支配权问题,可能存在另外的原因,来支持支配权力的诞生。至少就性别政治而言,财产的归属性质与压迫的发生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当然,恩格斯的用意在于论证阶级的起源,但他将性别与阶级属性放在同一分析框架之中,从而得出阶级解放必然带来妇女解放的结论。

另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母系氏族的权力内涵不同于父系氏族,即性别问题是从后者产生的,伴随着政治雏形即部落联盟的产生。因此,与信奉母神的母系时代不同的是,性与生育成了权力生产的物质条件,而不仅仅是物质性的剩余劳动产品,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毛斯有关“礼物”的研究。因为在毛斯那里,能够被赠予的礼物,正是自己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剩余物,馈赠累积的是威望与荣誉;而恩格斯所说的剩余产品的交换行为则产生了政治权力,而这权力的基础被分析为财产的占有形式,即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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