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过程(2)

再次,文化事业单位的类型。

尽管文化事业单位在体制上被定义为中国公共服务体系的一个部分,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就整个事业单位而言,预算拨款只占全部收入的一半左右见《中国: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改善公共服务提供》,中信出版社,2005,第4页。,中国市场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事业单位运作状况已经高度分化,类型已经多种多样。但是,从1989年1月起,国家财政部就将其国家预算内事业单位区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基本类型,我们可以据此形成一个大致印象。

三大部门财政依存度差别反映出所属文化事业单位运行分化的状况:文化部所属的文化事业单位(如艺术表演团体、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所提供产品收费能力不足,财政全额资助的单位绝大多数集中于此。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所提供的产品易于“创收”,商业化和产业化程度较高,大多属于国家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

广义的文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文化单位缺乏上述部门性的统计数字。从课题组案例调查的情况看,这些文化事业单位由于缺乏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因此普遍开展了各种创收活动,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及机构的类型更加多种多样。

最后,文化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20多年,与经济部门相比,公共服务部门的改革相对滞后,已经成为新一轮改革的重点。中国的公共服务部门分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四类,文化事业单位规模最小,但是特殊性和复杂程度却很高,普遍存在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问题已经严重制约新时期中国文化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从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看,由于不加区别地鼓励实行有偿服务,大部分文化事业单位虽然体制上仍然以公共服务机构方式管理,所提供的产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公共性质。或者由于市场补偿不足而萎缩(如公共图书馆等),或者由于扩大收费而转变(如工人俱乐部、青少年宫等),或者由于完全转向商业轨道而变质(如广播电视机构,依靠广告生存)。

从微观组织层面看,为了适应开展有偿服务的需要,大批有经营能力的事业单位(主要是在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领域)获得了双重身份:既是事业法人,也有企业法人执照,长期实行事业和产业双轨制的混合经营(即所谓“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在这种制度安排之下,在同一单位内,公共性质与非公共性质的产品和服务混淆,经营性活动与公益性活动交叉,多重功能相互重叠,多重发展目标相互冲突,内部管理机制混乱。

在政府监管层面,由于文化事业单位大部分已经市场化,成为事实上的营利性机构,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很大程度上与现实脱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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