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其实就是研究一种,也即构成一个的所有胶片画格。这样一来,无论是说“镜头”,还是说“电影影像”,指的完全是一回事,唯一的差别在于镜头是有特征的(全景、特写、远景等等),而“影像”的意义更宽泛一些,而且更易于操作,但无论是什么镜头,它都是一个。
影像不仅是一个复合型能指,而且它总是具有个体特征和个性色彩,总是与众不同。永远没有狗的影像,而只有在地方以角度看见的条狗。其他任何影像都可以在另一个地方以另一种角度来展现这条狗,但总是在某些要素被包含在取景框中的一个空间中去展现。除了特写镜头之外,电影所拥有的并非单一的、独立的能指,也没有孤立的单位。
克里斯蒂安·麦茨说得很对,我们不能将“形式/内容”的关系等同于“能指/所指”的关系,不能将“形式”与“能指”、“内容”与“所指”联系起来或等而视之。[1]
【注释】[1]克里斯蒂安·麦茨在语言学里寻找既有的形式和结构,我虽然不赞同他的符号学观点,但却对他的研究成果尊敬有加,更何况我主要是在他的继承者那里找到了奠定电影符号学理论的条条框框。——原注
人们总是不经意地暗示,能指的实例与形式的实例之间、所指的实例与实体的实例之间有一种亲缘性的趋向。这种暗示包含了一个模糊的观念,认为能指具有某一形式(或者说能指就是形式?),但所指并不具有,而所指具有某一实体(或者说所指就是实体?),但能指并不具有。[2]
【注释】[2] 克里斯蒂安·麦茨,《关于电影分析方法论的一些建议》,收入《电影表意论集》第二卷,法国Klincksieck出版社,1972年,第97-110页。
其实,我们可以对能指和所指二者的形式和实体分别简单地作如下定义:
一部影片所特有的所有视觉配置;影像和声音的总体结构;影像与声音之间各种表意关系的构成。
作为对具体事物的再现的影像的“材质”;声音的各种实体(包括台词、音响和音乐)。
主题的结构;各种观点或感觉之间的关系结构;影片各个语义学要素之间的连结关系。
电影话语所讲述的社会层面的内容;影片揭示的所有问题,但不包括影片给予这些问题的特有形式,也即“内容的形式”。
影片通过或特殊或普通的手法来表达、展示并有序地传达“故事”时所采用的风格、方式、方法。如果该故事是一部小说或一出戏剧的内容,那么影片所借助的各种手法会使该故事有别于它在小说或戏剧中的形态。
研究一部影片的形式,其实应该是通过分析影片的组织和结构这一合理途径,来研究整部影片:这或许也就是对影片的结构进行分析,而影片的结构不仅是影像和声音(能指的形式)的某种结构,同时也是感觉和观点(所指的形式)的某种结构。
相反,“研究影片的‘内容’”指的往往是对“内容的实体”的研究,也就是以或有序或无序的方式,列举或是回顾影片所揭示的人性问题或社会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在影片中的重要性,而并不细致地去考察所研究的影片给予这些问题的特殊形式。真正意义上的对一部影片的内容的研究,或许正是对影片内容的形式的研究。否则,论述的就不是影片,而是影片的初始材料所揭示的一些一般性问题,影片的内容与这些问题根本不是一回事,因为这些问题使内容经受转变,并存在于转变的方式之中。[3]
【注释】[3]克里斯蒂安·麦茨,《关于电影分析方法论的一些建议》,出处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