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求职之初,我们就要提防公司将所谓的“试用”变成“白用”。
从艺术院校毕业后,彭应聘到某设计公司做设计师,合同中规定他试用期为三个月。然而,因为工作性质特殊,彭无法按照正常的朝九晚五时段上班,往往是下午四五点开始上班,然后,熬夜至凌晨甚至熬通宵,还经常需要把设计稿带回家中做。有时为了忙一个案子,他一个月都没有时间休息。
试用期结束后,考虑到自己上班时间严重超过合同约定,彭向公司提出补回试用期的加班费。然而公司没有照办,彭只好请了律师,将公司告上法庭。经过法庭判决,公司最后赔偿了彭三个月加班费,共计1万余元。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员工必须培养自己的维权意识,行使自己所签订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并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有关劳动安全、报酬请求权的保护条款。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中,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岗位除外)。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正式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员工。
中国倾斜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导致求职者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对等,多数新员工在试用期忽略为自己争取权益,让试用期成为“白用期”。所以,我们要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有关规定,提防被企业利用。
部分黑心的公司,利用试用期来骗人,这样,他们既有了急于表现、干活卖力的员工,又不用付太多的报酬。大家一定要当心,试用期的权益也是写进了国家法律,不容侵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