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话、童话与神话——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西话”(4)

三种方法各有优劣:思想经典可以高屋建瓴,洞察西方法制背后的精微思虑与哲学洞见,但问题是,它可能是理想、可能是空想,也可能是幻想,其作用主要在于思想上的激发而非实践中的操作;法律制度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西方法制的轮廓概貌,但规定不同于实践,制度也可能沦为一纸空文;一般来说,实地考察是了解一国法律制度状况的最佳方法,不仅能够了解其全貌,更能够深入其社会生活的肌理,洞察其法律实践的细节,增强对不同法律实践的理解,但缺点是研究者必须身临现场,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而且对方法训练的要求程度较高。前两种主要是文本方式,从文本到文本,不免与实践隔膜,照抄就会出问题。根据高汉成教授的考证,就连媒介中西法制一介“冰人”的沈家本,在其主持起草的大清刑法典草案里都出不免百密一疏,比如第27条规定之堕胎罪,来源基本出于西方。堕胎乃基于基督教伦理,在西方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而中国当时严重的乃是溺婴问题。又如第306、307条规定了莫名其妙的“决斗罪。”第345条将僧道列为“因其职务得知他人秘密而无故漏”的犯罪主体,这显然脱胎于西方基督教中基督徒习惯于向神父“忏悔”而来。其他如总则第11、49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分则第3章关于国交之罪的规定,都很是脱离中国实际。

但可惜的是,这种脱离语境的从文本到文本的研究,直到现在,还是我国法学的主流。但不管怎么样,人们还是认识到单纯依靠文本的隔靴搔痒的不足,于是,或经东洋中转,或者径赴西洋,官商考察与学生留学开始蔚然成风。成果当然很大,也产生了不少学贯中西的大家,但整体观之,却也不乏问题。除了请通缉犯梁启超代笔写考察报告之外,即便留学或者访问,又能在多大程度上真正了解、认识和理解西方呢?也实在依然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笔者在赴美到纽约哥伦比亚大学访学时,熟悉情况的朋友一再提醒,租房不能到曼哈顿125街以西的地方,因为那里是黑人聚居区,“不安全”。好,125街以东是更安全,但如果不到125街以西,这些留学生和访问学者们真正能够融入纽约当地的生活吗?恐怕未必。对于绝大多数中国学生、学者而言,更多的就像一个匆匆旅客,一片浮云,根本不可能做到与当地生活的水乳交融。

大多数留学生与学者的生活就是寓所、学校的两点一线,至多再到超市买买菜,或者顺便到景点留个影。生活来源稳定,不管是父母的血汗钱,还是各类奖学金,总体上衣食无忧。不搞政治,不游行、不抗议、不投票、不辩论,所在国政府清廉还是贪腐,与我何干?不做生意,不管工商、不理税务,也无须关心消费者投诉或者上游供货商破产;不用工作,没有老板的咆哮呵斥,没有同事的钩心斗角,无须为“五斗米折腰”;没邻居,既没有大杂院东邻西舍的温情关照,也没有老熟人楼上楼下的飞短流长,落得清静;有机会接孩子上下学的不多,能够陪父母堂前尽孝的更少;如果租房全包的话,甚至不交水费电费。而为了节约,大部分人生活凑合,能够看当地电视读当地报纸参加教堂活动的恐怕也不是很多。

如果你说,你在国外的时候情况与上述所言不同,那么,恭喜你,你可能已经移民,离开这个贫穷落后的祖国了;或者你是“X二代”;希望最小的就是你真正体会到了国外生活的“三昧”。但即便移民当地,不再落叶归根了,对于高级知识分子来说,也主要在科研教育机构工作。否则,要么就是在商业机构工作不再关心什么研究与paper,要么就是整体上受教育水平不高的偷渡客,他们根本关心什么学术、什么中西比较(研究)。而对于海外华人学生学者或者在西方科研机构工作的华裔知识分子而言,接触的也多是剑桥、牛津、哈佛、耶鲁或者哥大的知识分子,大家一般没有利益冲突,反而有陌生人之间的好客与好奇,因此交往上自然文质彬彬,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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