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了各地的电影检查初步实践之后,中央层级的电影检查制度也在酝酿订立。
1924年1月,北京政府内务部发出通令称:“近日各省埠电影营业日渐发达,各电影剧场经理人,因谋营业发展,关于租赁之影片,率多趋重情剧,描摹青年男女恋爱情态,致使观者欲狂,窃生效慕之心。其次则为杀人放火,路劫盗抢,以及诱骗等情。此等剧片,使青年观之,实属败坏道德,有伤风化,害及公众思想。内部有维持风化,规正人心之责。对于奸盗淫邪之剧片,亟应严加取缔,以端风化,而维社会治安秩序。因电影营业,属农商部主管,特咨请农商部,会衔咨行直隶省长,饬警随时赴各剧场检查,凡各园新到之片,须经官厅检阅许可后,方准开演,不得自由开演。现北京已经实行,故令天津县设法取缔,但此种剧片,多在租界开演,恐非中国警厅所能制止耳。”
1926年2月,教育部通俗教育研究会戏曲股成立了电影审阅会,在呈请教育总长审核时称:“影剧一事,于社会教育关系綦重,其良者固足转移风俗,裨益社会,而稍涉偏激,亦易滋流弊,不可不详加审核,分别奖禁。”该会拟出了《审查影剧章程》共10条,规定凡国内外编演影剧“均须经本会审定后方准映演”,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褒奖”:其事实情形深合劝戒本旨者;有益于各种科学之研究者;于教育上确有补益者。有下列情形者“应禁止之”:迹近煽惑有妨治安者;迹近淫亵有伤风化者;凶暴悖乱足以影响人心风俗者;外国影片中之近于侮辱中国及中国影片中之有碍邦交者。有下列情形者“得令其裁剪或修改之”:情节乖谬不合事理者;形容过当易起反感者;意在劝戒而反近诱惑者;大体尚佳间有疵累者。教育总长易培基在呈文上批复:核阅所拟章程各条,均称妥协,应准照办。。就目前所见资料而言,北京政府“官署”是否介入电影检查还难以遽下定论,但据《申报》载,“教部前因影片与社会风俗甚有关系,曾订定审核影片章程,公布在案。兹查各制片公司,对于此事多视为具文”。可知当时警察权与检查权的结合至少是不完全的。此项章程对电影检查标准的规定,是民国电影检查制度初创过程中最为详尽的一次,不仅有各地电影检查标准中均有的关于“治安”、“淫亵”、“风化”、“风俗”等等的禁令,而且第一次列入了关于“辱华”和“有碍邦交”的内容。
尽管国内舆论对于美国“辱华”影片多有批评,但在最初的电影检查中,并无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此次通俗教育研究会电审会虽拟出了禁止规定,但并无运用于实际的报道。对于美国“辱华”影片的实际禁止,直到国民党统治时期才得以实现。,从而使电影检查在道德关怀之外,有了一定的意识形态或政治意味,反映出与江浙地方电检标准的差别。
牵涉政治的电影检查可见两例。一例为1915年5月,正值中日“二十一条”交涉期间,浙江绍兴县署以“目前外交甫经解决,内患尚未消弭,凡在商民痛定思痛,正卧薪尝胆之日,非酣歌恒舞之秋,且绍城非通商大埠,此等营业不特于商市无所裨益,兼定为风俗人心之害”为由,电饬城区影戏馆停业。另一例是,1928年3月,北京政府内务部函知华北、东北、西北10省区,要求对于“以废除现有社会之组织为其表演之目的”的苏联“宣传”影片,应“转饬注意”。但因为北京政府的实际权力有限,电检规定公布后,“各制片公司,对于此事多视为具文”,因此教育部电审会的主要工作只能局限于北京,这也使其实际功用大打折扣,因为如前所述,上海才是中国最大的电影制作基地和市场,任何权力不能及于上海的电影检查机构,其功效不能不有很大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