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电影检查制度之初创(6)

根据上述电影检查章程和标准,通俗教育研究会电审会对北京上映的影片进行了审查。以1927年12月27日至1928年3月24日这三个月为例,通俗教育研究会审核人孙百璋等,为北京中央、真光、明星等8家影院共审核影片115部,未发审定证者为《母女争宠》、《蝴蝶争花》、《探亲家》、《代理阔少》(又名《无愁女儿》)等片,其中只有《代理阔少》一片,因诲淫无法裁剪,由该会会同警厅嘱其无庸映演,其他各片未予说明,估计应为删剪后上映。被检查的其他影片,《浮花浪蝶》剪去男女泅水一幕,《深宫情侣》剪去长时间接吻两段,《快乐舞女》剪去长时间接吻勾脚两段,《风流剑侠》剪去船中接吻一段。这是目前我们所见民国初期电影检查中最为详尽也最有实际效应的一份检查清单,由此可知,当时北京的电影检查已较为规范,而实际查禁的内容仍以“风化”类情节描写为主。

与上海相似,北京也有关于电影院的管理规则。1921年5月,京师警察厅颁布《取缔电影园规则》,规定开设电影院者须有铺保,并呈报警察厅核准后,方许开业;影院“不得开演淫邪迷信、有伤风化等影片”;电影院应每日将所演戏目分别呈报于警察局查核;“除包厢外,均男女分座”;营业时间“夜间一律以十二钟截止”;电影院内“得由警察厅随时派员警稽查弹压”,同时以售票之多寡收取弹压费,按10元至50元营业额,收费1~3元不等。通俗教育研究会电审会仍非政府机构,而民国电影检查的趋势是向中央集权的强制性检查方向发展。1928年4月,北京政府内务部与教育部联合呈国务院称:“现在我国舶来影片既随处任意演映,而自制影片公司近来亦纷纷成立,所有编演各剧,是否足以奖善劝恶,不致引导奸邪,实属有益人心风俗,影响地方治安,自应亟速厘订妥善办法,切实检查,并为订定儿童准看与否之标准,不足以正人心而宁社会。兹经参照日本成法,酌加变通,由内务部、教育部拟订检查电影暂行规则暨中央检查电影委员会组织规则各一种,先行试办。”该两项规则规定由教、内两部合组中央检查电影委员会,负责电影完成片和剧本的审查;该会设主任2人,委员16人,两部各出其半,并设常务委员若干人,一律为无给职;凡该会认为“与公安、风俗、道德、教育及邦交上并无妨碍”之影片,可予通过,凡有妨碍者,得予以“删改、剪截或发还重制”;认为于社会有良好之影响者,得由会中酌给奖励;如电影公司、电影院有违犯本规则之规定者,应停止其放映,并酌量处罚。该两项规则于当月由国务会议“议决照办”,但此时已临近北京政府的垮台,两个月后,北伐之国民革命军进入北京,此项规则实际已无法执行,但其若干内容为其后的国民党电影检查制度所承袭。

综上所述,北京政府时期可视为民国电影检查制度的初创期,其特点以检查体制的多样化、地方化与检查标准的宽泛性、道德性为表现。终北京政府之世,尚未出现全国统一的、有法律规范和严格标准的电影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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