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电影检查制度之初创(1)

从严格意义上说,电影检查是对电影完成片或电影剧本进行检查,然后决定其通过或不通过。但是,在这样的电影检查制度建立之前,中国已经有了对电影院的管制条令,此或可视为电影检查制度的雏形或变形。

还在清末,1906年11月,因“京师戏园向不准演夜戏,刻有西人在三庆园演电光跳舞各戏,因而各戏园拟禀请总厅援照开演夜戏”。警厅“对于此事并非骤然批驳,唯令各园均俟电灯全点之后,方可开办,以免往来马车时有冲撞拥挤之虞,致碍路政”。而民政部“以三庆园每晚开演电戏,前往游观者人数甚多,难免有滋生事端之患,故拟饬令停演,以期地方安靖”。次年,御史俾寿上奏,认为“近日各戏园夜间添演电影,男女均准入座,而电影又非将灯光全行收暗不能开演,流弊尤不可问”,而且“前者三庆园因电机爆响,男女逃避,倾跌奔扑,甚不雅观”,请饬令禁卖女座。警厅认为,影院男女分座于楼上楼下,各有出入途径,凡有伤风化影片一律禁演,且有巡警往来值勤,不可骤然禁止。此后,给事中王金溶再度上奏,要求对“外城戏园开演夜戏,着民政部即行禁止”。但外城警厅仍认为,“外城戏园所演电戏,本厅有规则以取缔之,有警员以监临之,有时间以限制之,尚无妨碍之处”。

上述要求禁映电影的最终结果如何并无定论,从现有史料看,实际禁映的可能性不大。由此可知,放映电影在“京畿重地”之北京有过争议,而要求禁映者的重点在于男女观众混杂于夜场,“甚不雅观”。这是对电影观众的限制,而不是对电影本身的限制,因此还不能称之为电影检查。但警厅称对电影“有规则以取缔之”,可见当时已有了某种对影片标准的要求,不过因为该条报道未予明言,我们尚不知这种要求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还是在1906年,先后有希腊、奥地利、意大利、俄罗斯的商人,申请到吉林省放映电影,而吉林地方当局概复以“碍难照准”,理由是“吉林省城既非通商口埠,未便准外人演戏”,且“与地方情形有所窒碍,未便转饬准演”。1909年7月5日,浙江省垣警察局总办,因屡有人禀开影戏,便以“电影有涉危险,未便轻视”,出示禁止上演,规定“后有禀请开演电影,俟本总局订有专章,再行照准”。1911年6月,在中国最早放映电影的上海,上海城自治公所公布了有关放映电影的条例,规定“开设电光影戏场,需报领执照”;“男女必须分座”;“不得有淫亵之影片”;“停场时刻,至迟以夜间十二点钟为限”;如有违犯,“经查察属实者,将执照吊销,分别惩罚”等。上述各条,除“淫亵”一项关乎电影内容外,其余各条文均为关于电影院的管理规定,而当时电影的内容以自然风光与风土人情为主,此类禁令的实际意义尚未凸显。

自中国开始放映电影到清朝覆亡的10余年间,我们所见较为接近于本来意义之电影检查的有过一次报道。1910年底,“美国有一宗形容决斗之电影,美人因其易于诱发青年勇于私斗之恶习,悬为厉禁,不许奏演。迩来此项电影在上海各租界开演。近闻民政部已派人暗地调查,如果有二人决斗及各等坏人心术之电影,查有实据后,即禁其至内地开演,以维风化”。因为资料原因,此事的结局我们亦不得而知。因此,终清之世,电影放映虽然已经在大城市里开始流行,但严格意义上的电影检查尚未出现。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至20年代初,中国建立电影检查制度的条件逐渐趋于成熟。首先是电影放映市场的扩大,据统计,20年代中期,国内电影院总数已达到140余家(此数字不包括台湾、香港与澳门的电影院),其中上海、北京、哈尔滨、汉口、天津等大城市的影院数已超过10家。电影院的上映片目也日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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