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 (6)

这一条文若能完全废止,其他问题都是余事,枝枝节节的困难都可迎刃而解。因为目前的主要困难都是半吊子的法条所带来的,密医伪药、命酒仙丹、鸣谢广告……这些不伦不类的现状,究其祸首,皆源于中医或从中医中蜕变而出。任何大脑清楚的人都会知道,中医根本和正统医学相去十万八千里。在正统的科学医学面前,中医所用的“术”是道道地地的“邪术”,所用的“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不正当方法”(请注意退到几千年前,在苗父眼中,不用祷告是“邪术”;在俞眼中,吃汤药是“不正当方法”);绳之以全世界文明国家的医药卫生的立法与行政,都不能认可中医不是“邪术”、不是“不正当的方法”。所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说,用中医来“医治病伤”,真的满足了《违警罚法》第四章“妨害卫生之违警”第六十八条第五款“以邪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医治病伤”的明文规定,实在应该“停止其营业”;而中医所用的未经化验认可之丹方草药,也完全符合第六十九条第三款“非真正之药品”,而应予以禁止。

在这种确认下,我们再回头看“医师法”。在第二十四条里,已经明明指出:

医师于业务上如有不正当行为……卫生主管官署得令缴销其开业执照,或予以停业处分。

如果“中医”是“医师”,那么他们因“不正当方法”所达成的“不正当行为”,实已使“医师法”第三条与第二十四条自相矛盾;如果他们不是“医师”,那么《违警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就可惩罚他们而无憾!

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关键所在,有了这种体认,我们才会知道我们天天痛骂的密医伪药,其实就包含中医中药在内。因为人人都知道所谓“密医”的“密”,并不是潜伏的“密”,而是不合科学医学法则的郎中。这种郎中,不但不“密”,反倒天天在报上大做其广告!同时人人也都知道所谓“伪药”,是不合乎科学方法验证的药物。凡是“科学”没尝过的药物,不管是神农尝过也好、黄帝尝过也罢,都算是“伪药”。当然这种确认中医和中医卫道者绝不承认,这就好比一个伪政权的拥护者绝不承认他们是冒牌的一样。我们绝不会因为他们承认我们的西医或政权是合法的,就说他们合法——这是不能交换的!

确定了中医中药问题只不过是密医伪药一类的问题以后,我们不得不说,现在的“医师法”对处置这些问题已显得软弱无力。在“医师法”中,最重的处罚是第二十六条:

凡医师未领有医师证书或未加入医师公会擅自开业者,由卫生主管官署科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有一个明显的特定处罚对象,就是必须是“医师”。假使根本不是“医师”,当然就不适用,只能用《违警罚法》来罚。而我们今天所说的“密医”一词,它的范围很宽广,合理的解释应该包括:

一、非法医师——“凡医师未领有医师证书或未加入医师公会擅自开业者。”

二、国粹式密医——中医之京派者。

三、春药式密医——中医之海派者,以“肾科讲座”擅长。

四、柜台式密医——药房老板或藐视医生的药剂师。

五、内功式密医——“自力健身”“科学内功”“国粹治脑中心”。

六、大刀式密医——中分两种:一种是“圆环派”,是固定的;一种是“设摊派”,是流动的。后者经常下乡,以神医姿态诱奸村妇,且爱用摸骨法治病,但却专摸没有骨头的地方。此派已获法外开恩。因为《药商管理规则》中第一条明明说“沿途设摊者不在此限”,所以他们在所有的密医中,是最罗曼蒂克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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