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 (5)

了解“医师法”来龙去脉的人,都知道立法的原意是使开时代倒车的中医获得法律上的平等承认。这种承认,按说是很勉强的,例如在“医师法”中,直到第三条,才出现“中医”字样,那是:“中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可见在“医师法”里,没有特定“西医”,反倒特定了“中医”。而对“中医”,用的是“亦得”如何如何的字样。但是即使这样做,也没有承认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所以还是不可原谅。

我的理由是,一个现代化国家的立法原意,绝不能掺进大团圆的本位思想,尤其是没有传统法系来捣蛋的科学行政法规,更应该干干脆脆地学学先进国家的榜样,万万不可让“国”字号的名词来扯皮。咱们国内“国”字号的“国粹”太多了,外国有戏剧,咱们有“国剧”来挡;外国有拳击,咱们有“国术”来挡;外国有绘画,咱们有“国画”来挡;外国有音乐,咱们有“国乐”来挡;外国有新学术,咱们有“国故”“国学”来挡。不客气的说吧,这些“国”字号的东西都是我们痛痛快快地现代化的阻力,它们并挡不住西潮的东来,但是它们的扯皮捣蛋却容易使我们变成半吊子,变成画虎不成的样子,这真是匪夷所思!

一个真正肯死心塌地地走向现代化的国家,它的政府和立法机构绝对不该花时间在这些世界时潮里的本位礁石上,这些都是传统余孽。站在执掌一国之重的立场,让传统余孽任其浮沉则可,加以鼓励或妥协则万万不可!例如一个月来的美国黑人进入白人学校的风潮,这些种族偏见本是一个先进国家传统的余孽,在民间,即使如此不开化,政府也绝对不能鼓励或妥协。肯尼迪总统的陈兵校外,就象征着政府绝对不支持传统余孽,绝不跟着“俯顺舆情”开倒车。这种明朗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反省。一个现代化的政府,听任“国医”们传授衣钵难道还不够吗?又何必开办“中医学院”!听任“国医”们业绍岐黄还不够吗?又何必在立法时律有专条!从这个角度来看,1943年的“医师法”实在是一部鼓励中医、向传统余孽妥协的法律。这个根本的立法原意若不矫正过来,而妄想能够把“医师法”修改好,我不能不说有点儿天真!

所以,今天从事修改它的人必须认清修改它的关键。要知道这部法律的本身就是先天不足,它不像宪法、民法、刑法一样被“饱学之士”做过积极的设计,它的身世是悲惨的。三百年前,它的胚胎形成于传教士,在慢慢滋长的过程里,并未得到爱国人士的积极重视。中国人的爱国方式,太偏重于政权的转移与集中,很少有人对政权以外的爱国方式感兴趣,这是知识分子的大失败!新时代的知识分子们也许感到谈心性之学、走权贵之门固属可笑,但是缩在研究机构里白首书帷也高明不了多少。我们可以换一个方式来爱国了,改良改良社会、研究研究农村、访问一下贩夫走卒或神医妓女,从而设法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这岂不是我们该做的事?在这种尺度下,晏阳初先生、吴基福先生、杨国枢先生,他们的实际、热情与睿智,都可以代表我们知识分子光彩照人的一面,他们那些专家式的结论,也都可以供我们的民意代表参考。就以目前的“医师法”而论,爱国的立法委员们没有理由不尊重专家的意见,没有理由拒绝专家们所设计的蓝图。“医师法”的基本症结在于容纳中医而变成半吊子,这已严重损害了它的立法精神。为了带给修改“医师法”一个新气象,我们的立法委员们应该重新考虑第三条完全废止,这第三条是:

中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

一、曾在中央主管官署或省市政府领有合格证书或行医执照者;

二、在中医学校修习医学,并经实习成绩优良,得有毕业证书者;

三、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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