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 (7)

严格地说,上面第一类可用“医师法”来对付,其他二至六类,都不属于现有“医师法”的权限,因为他们统统是“非医师”。“非医师”和“非啤酒”一样,他们有时有“类医行为”(或“类啤酒样子”),但绝不是世界各国公认医师标准下的医师。这种密医的猖獗,乃是因为中国没有明文规定收拾他们的法律,只能按《违警罚法》关七天或罚一百五十块台币,他们自然满不在乎。

最有名的一个例子是五年前在台中发生的密医林天送案。林天送没有医师资格、没有医师证书,当然更不会加入医师公会,但他却在台中市挂了“原子能放射疗治”的招牌,这当然是胡闹,结果台中市卫生院看不过去了,请警察机关来办,并援引“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来罚他。可是林天送不服,他说他根本不是医师,怎么能用“医师法”来罚?从现有“医师法”来说,林天送的辩解是站得住脚的,“医师法”确实不能罚他,确实不能罚前面所说的二至六类的密医。

可笑的是,“医师法”不但不能处罚二至六类的密医,反倒帮助了他们。按照“医师法”第三条第三款,“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就可以应医师检核,这真是历史上最荒唐的法律!这等于明明白白地说,你小子只要做五年“密医”,登些鸣谢广告以示“卓著声望”,五年以后可法定你。这不是荒法界之大唐吗?追踪这条法律的来源,更证明了我所说的“凑”字。这条法律是抄民国二十五年的《中医条例》,而《中医条例》是抄民国十一年的《管理医士暂行规则》,而《管理医士暂行规则》是抄民国五年江苏省的《检定中医暂行条例》,而这个《检定中医暂行条例》在今天读起来,会使你哭笑不得:

第八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受委员会之检定:

一、文理精通,曾读(中医)医书,在五年以上者;

二、曾营中医业在五年以上者;

三、曾是(中医)医药等书之著作者。

从这三点来说,中国人立法简直拿人命当儿戏,我想绝不算夸大。这样荒唐的条文居然还被后人一抄再抄三抄,而抄进立法院三读通过的“医师法”,我们怎么能不埋怨,埋怨那些既不用脑筋又不负责任的立法大老爷?

这个例子充分说明了我前面所说的:“不伦不类的现状,究其祸首,皆源于中医或从中医中蜕变而出。”“医师法”的症结所在是中医;修改“医师法”的关键也都环绕在中医问题上,不把这个毒瘤割去,因它而起的溃烂还会继续扩大、继续蔓延!

吴基福先生到底是长者,他像每一个深受科学医学训练的医生一样,对所谓“中医”“国医”“汉医”“儒医”“江南世代儒医”,采取一种缄默的抗议。我个人所接触到的西医们、台大医学院的学生们,他们也同样具有吴基福先生的风度——一种在我看来略显消极的风度。吴基福先生在《文星》第五十九号中的一篇文章《从霍乱谈到“变法”》里,曾要求:

[修正之]“医师法”严格规定医师不能刊登夸张之广告宣传,同时对中西医分别颁订“医师法”,使之各行其道,中医不得使用西药及注射器。

对这段话我有两点意见:

第一,按现行“医师法”第十七条,已经有了“医师关于其业务不得登载或散布虚伪夸张之广告”的规定,这问题的重点已不是吴基福先生所说的“严格规定”,而是如何使医师履行此“义务”。关于这点,我的看法很乐观,我相信真正洁身自爱的有医德医品的医师,绝不肯做“虚伪夸张之广告”,而整天在报上被鸣谢的圣手们,我们完全可以怀疑他们到底是不是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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