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 (4)

到了1929年1月15日,卫生部对1922年的双轨立法还不满意,所以颁布了《医师暂行条列》。这个条例开宗明义,说:“在医师法未颁布以前,关于医师之认许,依本条例之规定行之。”这很明白地说出它是来代替“医师法”的。在这二十五条的条例里,根本就没有中医的字样,无怪乎惹得中医和中医卫道者们吹了胡子。九个月后,所谓的“全国医师联合会”出来,认为《医师暂行条例》不合国情窒碍难行,呈由行政院令交卫生部核办。这下子政府失败了,在立法院法制委员会的“审查”之下,确认该《医师暂行条例》专为西医而设,当将条例标题改为《西医条例草案》,改过后,还要“修正”才成,最后三读之下,就出现了《西医条例》,在1930年5月27日正式公布。事实上,这个条例和前面的《医师暂行条例》并没多大出入,只不过是一种改装,特别局限在“西医”而已。

三年以后,中医和中医卫道者们又来了。他们觉得《西医条例》也不是好东西,为了给它点颜色看,非再来个《中医条例》不可。于是在1933年5月,中央政治会议第三百六十次会议里,石瑛等二十九个委员首揭义旗,提出了所谓的《国医条例原则》九项,草案二十六条。这些原则与草案转到了立法院法制委员会里,就一变而成《中医条例草案》。前后争了三年,终于在1936年1月22日由政府公布,这就是大名鼎鼎的《中医条例》。

《中医条例》出来,老家伙们神气极了,他们得陇望蜀的气概是不可一世的。条例公布后二十四天,他们以“中央国医馆”出面,居然“检举”卫生署“擅改中医条例”,并乘机向国民党三全大会请愿,理由还是中医受虐待了,中西医要平等呀!

这一闹,又是十年!

十年的呶呶不休强聒不舍,西医服了!政府服了!老家伙们终于胜利了!

1933年9月22日,政府公布了“医师法”。这个“医师法”成立的近因,是国民参政会上参议员孔庚促成的。修订的方法是将《西医条例》和《中医条例》来一次中西合璧的大“凑”合。从任何角度看,这次“凑”合都为中国立法史留下了可耻的记录。它告诉了我们,政府和立法机构为了“俯顺”所谓的“舆情”,居然牺牲了现代化的原则,牺牲了科学医学,牺牲了不能折扣的医疗行政!

这次牺牲的代价是无法估计的,恶果是难以计算的。二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已经尝尽了它带给我们的恐怖报应,满城的密医伪药、满街的命酒仙丹、满纸的鸣谢广告,使我们置身其中,仿佛进入了玄之又玄的鬼域,混淆了现代医学的星光。至于现代医学的工作者们,他们早已心灰意懒,气得说不出话来。台大医院“钴六十”设备问世之日,就是当代华佗“肾科讲座”早泄之时,这是多么强烈的对比!这种对比的产生,穷本溯源,我不知道不怪“医师法”还该怪什么?这个“医师法”若不大修大改,我们受罪的日子还在后头。1948年年底的修改——不负责任的修改,已经使我们轻易失掉了一次好机会,如今又要修改了,看不过去的人和担心的人都该赶快站出来说几句话,把我们的建议贡献给政府和立法机关作参考。

修改“医师法”的关键

我之所以说1948年的三字修改是一次不负责任的修改,乃是因为那次修改完全没有抓到痒处。主持修改的诸君既不了解“医师法”的历史背景,也不了解它和中医的一段恩怨,更不了解它被“凑”成时的客观环境,所以修改出来,除了把原文的“五”改为“三”、“一百”改为“五十”外,一点儿也看不到进步的痕迹。

那么,“医师法”该怎么修改呢?

我的看法是:“医师法”的基本立法原意就有问题,要修改,当在这儿开一刀,否则枝节修改太没意思,也达不到补苴罅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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