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斯特劳森哲学的因缘(5)

那么,究竟什么是斯特劳森哲学的总问题或终极指向呢?只有回答了这个问题,才能最终解释斯特劳森哲学的持久吸引力。现在看来,我的博士论文并没有回答甚至触及这个问题。多年前,在一次与薛平兄的聊天中,我突然嘣出一句:“如果说康德是用现象与物自身的区分来证成自由的话,那么斯特劳森哲学的总问题,实际上就是在一个只有现象没有物自身的世界中,人的自由何以可能,以及自由的本性为何的问题。”不料这一“宏大叙事”却得到了一贯反感此类叙事的薛平兄的肯定。时隔多年,当我从表面上看与斯特劳森哲学无甚关联的领域中晃悠一大圈之后,我反而对这句当时脱口而出的“无厘头”有了真切一些的感受。泛泛而言,这当然是因为去魅世界中的意义问题本就是一切现代性思考的总问题,从根本上说,斯特劳森当然也是在这样一个基本背景下思考哲学的根本问题的。但具体来说,如果没有对斯特劳森哲学本身的深入研究,没有对斯特劳森的哲学文本的真切解读,那么上述那句话要么就相当于说“一切人都是人”,等于什么也没有说,要么就是与斯特劳森哲学不相干的、不着边际的。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前面提到过的《自由与怨恨》是一个关键性的文本。简单地说,这篇文章所处理的仍然是决定论与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相容性这个老问题。斯特劳森斩断了决定论否定了自由意志的可能性,并进而导致无法恰当地归属道德责任,而道德责任的瓦解反过来否证了决定论这一冷战自由主义的推理链,通过对“反应性态度”的精湛研究,开辟了道德责任乃至政治哲学研究的新途径,其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强调道德社群的观念并把重心转向社会关系,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预示了当前西方道德哲学内部把康德式的概念与德性伦理的概念甚至后果论的概念整合在一起的理路和趋势。很明显,这种思路在一个只有现象没有物自身的世界中“复活”了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它的进一步要求就是“复活”自然,也就是说明塞拉斯所谓理由空间与因果空间的衔接或转化,从而回答经验内容的客观指向问题,揭示并落实所谓复魅式的经验主义方案的本体论预设和规范性含义(前揭郑宇健一文),这个思路上的迄今最卓越的工作是由目前英语世界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现任教于匹茨堡大学的麦克道威尔做出的,而麦克道威尔和《指称种种》的作者、英年早逝的伊文斯正是斯特劳森的两个最杰出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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