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徒的困境》 译者后记(2)

翻译本书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博弈论的术语没有统一的译法,不知该如何取舍。“Game Theory”本身,在我国就有“博弈论”、“对策论”两个不同译法,20世纪60年代初,科学出版社最早引进冯·诺依曼和莫根施特恩的“Game Theory and Economic Behavior”的时候,书名还曾经译为《竞赛论与经济行为》;我国台湾学者则把“Game Theory”译为“对局论”或“制胜论”。这还算好办,随大流,我们采用“博弈论”。但是书中随处可见的“game”该怎么译?“player”又该怎么译?一律译为“博弈”和“参与者”(或“局中人”或“博弈方”)吗?对于博弈论的专著,这种译法未尝不可。但本书毕竟是通俗读物,似乎不必过于斯文。因此我决定不采取这种做法,而是根据内容,在涉及下棋、猜硬币、做连城游戏这类“game”的时候,译为“游戏”、“游戏者”,在一般性地讨论“game”时才译为“博弈”、“参与者”。毕竟,博弈论是起源于对游戏的研究,不需要刻意回避“游戏”。不知道这样处理读者是否觉得妥当?

最令译者感到困惑的是博弈论中的一个常用术语“payoff”的译法。这个术语表示博弈参与者通过博弈得到的结果,有“赢利”、“赢得”、“收益”、“收入”、“得益”等多种不同译法(台湾学者有译为“偿金”的),意义基本一致。但还有不少书把“payoff”译成了“支付”。显然,前面一些译法适用于博弈中的赢方,而最后这种译法适用于博弈中的输方。但“payoff”却既要用于赢方,也要用于输方,因此在现有的一些博弈论专著或译著中就出现了一些令读者费解、不大符合中国人说话逻辑的语句,诸如“局中人的最终所得称为支付”,“支付则是局中人从博弈的可能结局中得到的收益”,“人具有改换策略从而追求更高支付的动机”,“各参与人的赢利或者得益,叫作参与人的支付”,如此等等。更有特别提醒读者“注意,支付不是付出,而是得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译者经过反复琢磨,决定把“payoff”译成“回报”,相应地把“payoff table”和“payoff function”译成“回报表”和“回报函数”。“回报”是一个“中性”的词,可以有好的回报带给博弈者,那就是他的收益;也可以有坏的回报带给博弈者,那就是他的付出。这就把无论输赢双方的结果统一起来了。这样一个新的译法是否妥当,请读者,尤其是博弈论的专家指点。此外,像“free–rider”,一般译作“搭便车”,而在实际生活中,搭便车通常发生在私人对私人之间,而且是两相情愿的;博弈论中的“free–rider”指的是个人同公交系统的关系,乘客不购票坐车是公交系统不愿看到的,因此本书译作“乘客逃票”,可能更贴切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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