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篇文章发表后,反应比较大,收到不少来稿来信,我们紧跟着在第4期上选登了龚育之先生的短文《伟人可,我辈亦可》。龚育之说:“读到《书屋》上李普同志的《我高兴得要跳起来》,我也很高兴……因为,李普同志文章中所说的那些非要人把汉字的数字改成阿拉伯数字因而诸多别扭的事,我也时常遇到,时常想反抗,而又总是胳膊拧不过大腿。现在,李普同志生动地把我们许多人共同感到的苦恼写出来,向新闻界、出版界、写作界一吐,我当然拍手称快……”龚育之还指出:“李普同志可能没有注意到:不但十五大报告的数字用的是汉字,十四大、十三大、十二大报告的数字,也都是汉字;不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数字用的是汉字,《毛泽东选集》《邓小平文选》中的数字,用的也是汉字。”于是,他提出:“现在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是写文章、用数字时,也给我辈以同伟人平等的权利呢?就是说,能不能在写文章、用数字的问题上,给我辈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和自己的观点,选择或用汉字或用阿拉伯数字的自由呢?”答案当然很清楚,那就是文章的题目说的“伟人可,我辈亦可”。
龚先生文章发表之后,读者的来稿来信更多,于是,我们又选登了陈侗先生的一篇短文《我比他还高兴》。陈侗先生在说了自己为什么比李普还高兴的理由后,“替公家”拟好了一个文件,只须“盖章即可生效”,“各级新闻出版单位,兹转发李普、陈侗两同志关于出版物中数字使用的建设性文章供你们参考学习。考虑到数字使用的复杂性,今后不再颁发有关规定,并宣布自即日起原规定自动失效。各级新闻出版单位和个人可以酌情处理出版物中的数字使用问题,总的原则是既要跟上时代潮流,又要符合我国国情”。
在搜拣朱健先生给我的信件便函中,我还发现了他转来的原《读书》编辑赵丽雅关于这个问题的来信,“周实先生惠览:刚刚收到第二期《书屋》,按照惯例,马上放下手中正在读的书,先把它从头到尾浏览一回。看到《我高兴得要跳起来》,我却真的高兴得跳起来……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就有了这样一个毫无道理的规定,可是又不知道可以和谁去讲理。张中行先生一两年前在《文汇读书周报》上写文章,专讲这种做法的不合理,但是制定这规矩的人大概看不到,所以不见人反驳,而不合理的规矩仍然照常执行。李普先生的文章该怎样才能使‘有关人士’读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