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人民公社的“发明权”究竟是谁的呢?毛泽东没有说,人们不得而知。
陈伯达向笔者坦率地承认,人民公社这个“歪点子”是他出的,“发明权”属于他。
陈伯达详细地说明了他是如何“发明”人民公社的:
根据当时接触过的一些材料(例如湖北),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办起了工业。
又搞农业,又搞工业,这件事启发我想起恩格斯的一种著名的论点。例如,恩格斯说:“……由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共同经营生产和由此而引起的生产的新发展,也需要一种全新的人,并将创造出这种新人来。教育可使年轻人很快就能够熟悉整个生产系统,它可使他们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他们自己的爱好,轮流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到另一个生产部门。……从事农业和工业劳动的,将是同样的一些人,而再不是两个不同的阶级……”
我想,既然我们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同时又搞农业,又搞工业(即“亦农亦工”,或可说,“亦工亦农”。当时,这纯粹是自发的,这些工厂自认只是“小小工厂”),而仅署名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似乎不完全反映这种实在发生的情况,所以,我冒昧在一篇题为《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的短文中,说这“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我原来的设想就是这样。
毛主席实地考察了河南七里营,据报道,当时他在那里回答问题的时候,表示“人民公社好”。
“人民公社好”这句话就这样传开了。
陈伯达《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一文,发表于1958年第3期《红旗》半月刊,1958年7月1日出版,比毛泽东说“人民公社好”早了一个多月。
由此看来,人民公社的始作俑者,确实是陈伯达。正因为这样,连毛泽东也说,发明之权不属于他,他只有建议之权。这发明之权,属陈伯达——在“左”的道路上,他比毛泽东走得更远。
其实,在庐山上,毛泽东面对着彭德怀的激烈的批评,才说“人民公社,我无发明之权,只有建议之权”。妙不可言的是,康生在这时出马了,给毛泽东帮忙,提供了关于人民公社的理论根据。
康生在庐山上写给毛泽东的信,当时曾作为中共中央文件下发,故不难查到。全文如下:
主席:
斯大林在1928年至1929年(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十年)反对联共党内右倾危险的两个报告,可供我们这次反右倾斗争的参考。特将其中的几段摘出,送上一阅。
又,恩格斯在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时,曾提议不用“国家”一词,而用德文古字“公社”(Geme inwe sen)或用法文“公社”。可见“公社”一词,并不等于“共产主义”(虽然外国文字很相同)。巴黎公社,广州公社,都不是实行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根据恩格斯的信,不仅我们的农业合作社,可叫做“人民公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可以叫做“中华人民公社”。这不仅没有违反马列主义,而是符合于马列主义的。因此,将列宁引证的恩格斯信中的几句话,也摘附于后。
敬礼!
康生
(1959年)8月3日
这一回,康生与陈伯达两位“大秀才”又进行了精彩的“合作”:陈伯达“发明”了人民公社,而康生则引马列的经典“论证”了人民公社。
仅此一斑,亦可见这两位“大秀才”在“左”星高照的那些岁月中所作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