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叙(2)

《关于比喻的评述》(CommentairedesTropes,1818),斯拉金那出版社(Slatkine)再版,1967年,第107页。如果说这场纯粹句法意义上的争论没有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话——实际上句法往往是会引起争论的,因为有人可能提出在“几绺麦穗”中,单个词“麦穗”就具有全部修辞格的意义;此外,句法往往并不涉及语义之间的关系——人们会注意到,冯塔尼一方面在有意淡化换喻替换标准,另一方面又同意将转喻定义为换喻(用若干词汇),即用结果来替代原因,或者用原因来替代结果。对此,我要引用《话语修辞格》中的论述,因为冯塔尼在论著中既为转喻术语命名,又进而将之统统归入“运用几个或者若干个数目不等的单词替换的比喻辞格”中。“转喻是极易与换喻相混淆的修辞格,它不可能仅由一个单个的名词组成,更常见的是用一个句子,它的用法是用‘间接表达法’来替代‘直接表达法’。也就是说,这种用法是让人们懂得用另一物来替换此一物,不论另一物是在它之前、之后还是与它同时出现的;在任何情况下,它只是对之起补充、辅助的作用,因而也是附属于它或者说与之有关联性的,能够让人马上联想到它的相似物。”冯塔尼:《话语修辞格》(1821—1827),弗拉玛尼翁出版社,1968年,第127-128页。人们可能注意到了,杜马赛对转喻所下的定义要比其后继者的定义更简明些,因为它没有明确规定转喻与换喻一样都是可以用原因来替代结果或者用结果来替代原因的。不过,我们现在马上就会发现,这两位修辞学家在对这种纯属特殊情况的因果关系作出新说明的问题上意见趋于一致。显然他们没有要创造一个新术语的意愿,也正因此,人们要对他们致谢。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