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显和内隐的准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素质普遍提高,法律的普及也越来越广,必须服从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大家都会自觉地去遵守的准则,有着普遍和强硬的约束手段。二战期间,德国当局把不能报道也不能评论的指令当成党国的秘密,按照《刑法典》的规定,“泄露国家机密者,处死刑……以泄露为目的,而着手取得国家机密者,处死刑或无期重惩役”。这就是一种强硬的、必须服从的法规。在德国《波森日报》工作的一位职员偶尔把戈培尔每天向新闻界下达的一份密令副本泄露给了外国记者,结果被判了死刑。
尽管《刑法典》具有极其不合理性和强迫服从的性质,但所有的德国民众还必须服从,否则就会带来应有的、明确的惩罚。而需要大家去遵守的外显的法律法规的界限也比较清晰、明显,大家甚至只是机械性地去遵守,并不需要得到太多的解释。所以,下文将着重介绍一下我们必须服从的内隐的文化习俗。
文化习俗作为一种必须服从的法则,它具有内隐的特征,不需要采取强制性手段,大家都具备服从的心理倾向,即一个人或群体对自己国家、民族、群体的一些特定礼仪的理性认同和感情认同。比如,在有些国家,人们问候陌生人时一般不握手,中国的满族人是不会吃狗肉的;在西方国家,中产阶级普遍相信个体应该对他们自身的行为负责,而在中国、日本、韩国,人们要比西方国家的人具有更高的集体主义倾向。在这些约定俗成的规则中,大家对其服从是一种理所应当的事情,具有普遍的社会同一性和民族同一性。相反,有人若是不遵守或违背了这些礼仪习俗,将会
受到指责和自责。有一位法国人,曾经在一家美国人开办的公司工作。一天,新来的美国经理要求这名法国工人必须在3个月之内提高销售额度。面对这样强效的命令,这位法国工人并没服从,一气之下就离开了这个公司。但是,他并非孤身一人离开这里的,而是带走了他的所有顾客。
你也许会认为这是法国工人的错,其实不是,而是国家文化上的差异造成的。你的看法也恰恰证明不同民族之间观念的差异。在法国,发展客户需要多年的时间,尤其是家族式企业,他们的客户资源会持续好多代。
这个法国工人认为,自己根本不需要在和一位认为在3个月内就可以赢得忠实客户的美国公司里浪费时间。这种观念与美国的文化正好相悖,美国人需要快速、直接的经济效益,他们会认为这个法国工人的辞职是因为他的懒惰、不忠诚,所以才偷走了公司的客户。
当然,这样的案例只是民族文化中普遍存在的思维和观念,人们会主动去遵从。但是,观念浮动的弹性会比较大,不具备不可更改性,比如一个人在新的环境中就可以被重新塑造。还有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特定的民族礼节,类似于本民族区域内的法律。违背了它,可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但具有不可更改性,并非在一定时间内或多么强大的人物和力量对几个或一群人进行感染、教化就能改变。
比尔·盖茨应该是响当当的世界名人,微软公司的董事长,富可敌国,有很强的人格魅力和个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他能改变一切,确切地说能改变一些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方式。在下面的这件事情上,他的员工就用不可更改的文化习俗将他说服了。2008年年初,比尔·盖茨即将要来中国访问,时间定在2月8号。不巧的是,这一天正是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的大年初二。这个时候,公司员工都会放假,回家欢度春节,若是比尔·盖茨那时来中国,将会有很多事情难以处理。
这件事可急坏了微软公司的中国总裁的唐骏,情急之下他就给比尔·盖茨打了一个电话:“盖茨先生,很抱歉给您打这个电话,恐怕您要改变访问中国的时间了,因为您的行程和中国的农历新年相冲突,这样会带来很多不便。”比尔·盖茨听后大怒,就对唐骏说:“唐骏,你要知道,我的行程是秘书在一年之前就定好的,这个计划不可以改变!”唐骏沉默了一下,之后平静地对比尔·盖茨说:“还是很抱歉盖茨先生,我尊重您的决定,也知道您的访问时间是在一年前就安排好的,不幸的是,我们中国的农历新年是在五千年前就安排好的。”
比尔·盖茨被震住了,他是一个美国人,而美国是只有二百余年历史的国家。最终,比尔·盖茨不得不决定改变自己的行程。在此,比尔·盖茨之所以能放下架子,同意变更自己的行程,就是因为他被中国文化的庄重感震撼了,这是一个不管多么有气场的人也无法改变得了的决定。他服从的不是唐骏的建议,而是一种文化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