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何谓正义?(5)

宪法制定者所领导的大选,使议会赞成“社会的重建”,并在此进程中运用广义的“赔偿”概念,使国家既能够考虑到各项事业对其资金的竞争,又可顾及在过去的冲突中人权遭到侵犯的个人和家庭的“无可名状的痛苦”。有时给予这些家庭的最大赔偿,莫过于通过助学金或奖学金帮助他们的孩子最大限度地开发自身潜力;在其他情况下,最有效的赔偿可能是职业培训和恢复工作能力;有些人可能需要复杂的外科手术和医疗救助,另一些人可能需要住房补贴,以便不被从他们已经无法维持的住房中赶出来;在某些情况下,为故去的人竖起墓碑、公开表彰他或她的高尚和英勇,可能是对受伤的心的最大慰藉。即使两个人在同样的非法行为中遭受了同样的损失,对他们的赔偿也可能在形式和性质上有所区别,因为他们现在一个收益丰厚,另一个则生活拮据。1

法律以及委员会提交给曼德拉总统的建议均作出规定,给法案认定的受害者以赔偿。委员会委员尽量避免使用“补偿”这个字。我们认为,任何人、任何方式都无法对丈夫、父亲、一家之主遭到残酷杀害的家庭进行补偿。这种损失造成的伤害是无法计算的。此外,如果我们给予补偿,那么是不是所有受害者,无论其受害的情形有多么的不同,都应该得到同样的补偿呢?因此,我们向总统和议会建议,应该给认定的受害者相当可观的赔偿金,但必须说明这笔钱更多是象征性的,而不是实质性的补偿。国家实际在向受害者说:“我们承认你们的权利受到了严重践踏。没有什么能替代你们的亲人。但作为一个民族,我们说,我们非常抱歉,我们把你们的伤口揭开,希望能够清理干净;这些赔偿如同药膏,敷在伤口帮助愈合。”

法案要求据此建立起来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必须“对受害者友善”,以恢复受害者作为人和公民的尊严。但它的一个重大缺陷在于,罪犯的申请一旦批准立即给予大赦,而委员会要到进程开始几年后向总统递交《报告》的时候才能就受害者的问题提出建议。总统同意后,再把意见提交议会;然后议会建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讨论这些建议。议会通过委员会的建议后,受害者才有希望得到赔偿。可惜这个过程非常漫长,结果真相委员会成立后的三年内没有批准一项赔偿,而罪犯却一个接一个得到大赦。我们不难理解找到委员会的受害者的不满和怨气,也可以理解有些人对委员会的激烈批评和讽刺挖苦,说我们宣传的“对受害者友善”实际是对罪犯友善。

我们委员会也对法律的这个方面表示了不满。结果,在1998年10月29日向总统提交《报告》的时候,20万名左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认定的受害者得到了所谓的“紧急过渡救济款”。这笔紧急救济标准统一,一般每个受害者最多得到2000兰特(330美元)。

除紧急救济外,我们在《报告》中还建议,国家应该支付“个人赔偿金”。我们希望,所有受害者最终都可以得到每年23000兰特(3830美元)、持续6年的赔偿金。我们估计国家总计要支付29亿兰特(4.77亿美元)。撰写本书时,政府共拨出相当于此数五分之一的预算,分三年支付。

我们的个人赔偿金建议引起了几个问题。能不能给痛苦设定一个价钱?在国家金库紧张的情况下,国家是否能支付得起这笔钱?如果种族隔离本身如五位高级大法官所谴责的那样,是对人权的严重违反,是对人类的犯罪,那么是不是每一个遭受这一邪恶制度之苦的人都应被认定是受害者呢?这一切中的公平何在?那些被强制迁徙的人怎么办?还有那些因为接受劣等教育而终生受损的人、那些由于种族原因没有得到足够的资金而罹患本来很容易预防的疾病的人,怎么办?我们根本列举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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