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中没有人怀疑,法律在限定违反人权行为的含义时,是有一定武断性的。但是,立法部门显然感到有必要将处理的问题控制在可以应付的范围之内。赔偿本可以追溯到远远早于1960年的时期,比如到1948年,即国民党首次掌权,开始进行疯狂的种族主义立法,试图通过有系统地剥夺大部分南非人的基本人权,使他们在自己的国土上沦为二等公民的时候。然而,我认为议会的决定是极为明智的,为我们完成任务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机会。它也保证了避免整个国家长期被处理过去之事牵扯精力,不得脱身,最终影响和平过渡进程。
我们也根据同样的道理向政府建议,应实行我们所说的受害者“封闭式名单”,只有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受害者,才有资格得到赔偿金。我们指出,大规模宣传活动已经使人们了解自己有作证的机会,而得到赔偿的人应该是那些确实作过证或者提交了陈述的人。如果在无法估计究竟有多少受害者的情况下政府就承诺给予赔偿金,局面可能难以收拾。
任何人都没有对赔偿的重要意义抱任何幻想。司法部长杜拉赫·奥马尔领导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工作。他在我们提交《报告》后的辩论中正确指出,我们是一个受害者的民族,但更重要的是,我们是一个幸存者的民族。他还建议考虑给予集体赔偿,因为有时受到更大伤害的不是个人而是群体。大部分理智的人都会同意他的观点,但是我坚持认为,应尽一切可能保证有权得到个人赔偿的人不被遗漏。毕竟,他们已经放弃了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不能让他们再作出过分的牺牲了。
我们委员会的人往往对来到我们面前的人备感惭愧,因为他们的期望和要求常常是那么谦卑。“我能不能给我的孩子立块墓碑?”“委员会能不能帮忙找到我儿子的尸骨,哪怕是一块骨头,让我们为他安葬?”“能不能帮我让我的孩子上学?”如果我们让他们失望,连这些可怜的要求都不能满足,那该是多么悲哀的事。我们深知政府资金承受的压力,但必须作出令人痛苦的艰难选择。
委员会也建议用倒下的英雄命名街道和学校,修建具有纪念意义的公共设施,如诊所、社区中心和娱乐场所。现在这一切已经开始。我们还认为应该建立纪念碑和纪念堂,缅怀为我们带来自由的人们。这些建筑应尽量具有包容性,应帮助我们积极地而不是怀恨地记取过去;纪念堂不应离间我们中的一些人,而应促进恢复与和解的进程;应该让记忆在我们忍受了旨在分裂我们、散播敌意与不合的一切后,把我们紧紧联系在一起。我希望当我们发现我们的确是一个五彩缤纷的国度时,我们能学会庆祝让我们团聚一堂的时刻和事件,庆祝历史性的大选、曼德拉就任总统或是我们在世界杯或非洲国家杯足球赛中的胜利。
1 南非宪法法院,案卷CCT 117/96号(19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