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何谓正义?(3)

另外,在惩罚性司法中,毫无人情味的国家在施行惩罚时几乎不为受害者,更不要说为罪犯着想,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司法形式。我认为还有另一种司法,即作为非洲传统法学特点的恢复性司法。它关注的重点不在报复或惩罚,而是本着乌班图精神,疗治创伤、恢复平衡、复原破裂的关系。这种司法力图救助的不仅有受害者,也有罪犯,他们应该得到机会重新融入因其行为而被伤害的社会中。这种方式将犯罪行为视为发生于人们身上的事情,其结果是关系的破裂,因而更富人情味。我们可以说,司法,恢复性司法,是在寻求抚慰、宽容与和解中伸张正义的。

一旦符合法案规定的条件,大赦立即生效,罪犯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连同国家对公职人员的责任,同时一笔勾销。大赦产生的是好像犯罪行为从未发生过的效果,因为犯罪行为的法庭记录将是白板,一张白纸。这意味着受害者失去向罪犯索取民事赔偿的权利。要求受害者付出如此代价的确过分,但是使我们从压迫到民主实现较和平过渡的谈判者认为,这是我们的民族必须要求受害者付出的代价。

我们的自由代价高昂。但要正确计算这一代价,我们应该比较一下我们所享受的高度稳定和前苏联在进行类似的变革时经历的剧烈动荡和骚乱,更不要说前南斯拉夫的可怕屠杀和不稳定了。国际社会正在追究前南斯拉夫一些人的滔天战争罪行。大部分种族隔离制度下违反人权行为的受害者,都有其默认的代表为他们讲话。考虑到当时的形势和现实,他们一般都会接受其代表作出的决定,认为那应该是达到其愿望的最好决定了。

1999年1月,我在耶路撒冷的一个犹太教堂向很多人介绍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像其他类似的集会一样,有人情绪激动地对我说司法有其道德要求,而我们的进程损害了这一点。他强烈认为(我猜想,那里和其他地方的大部分人也同意他的观点),从道义上讲,这样的安排只能由受害者本身作出,而不能是别人,无论其动机如何崇高。我希望我当时在这一点上给予了令他满意的回答,即那些为实现和平过渡而进行谈判的人,在解放运动的代表团中有人自身便是邪恶的种族主义的受害者。许多人曾被拘留、骚扰、监禁、拷打和流放,而这一切发生之前,他们都遭受过各种形式的种族隔离的不公和压迫。他们可凭亲身经历讲话。例如,直到难以忘怀的1994年4月,他们所有人都被剥夺了选举权:直到那一天,他们从未在生身的祖国投过一次票。他们遭受过极不公正的通行证法的侮辱,看到自己的人民流离失所,像垃圾一样被大规模强制迁徙计划扔掉,无数人受到极大的伤害。因此,我可以向那位提问的犹太人保证,谈判者并非自以为是,而是在诉说他们和亲人的亲身经历。

大选结果揭晓时,这些谈判者不仅没有被指责未能反映选民的意见和态度,反而得到了广泛支持,赢得了大选的压倒性胜利,使非国大执掌了民族团结政府。同样是这些人—现在已是当选的代表—给我们带来了新宪法,并根据宪法通过法案,建立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这不是什么理想主义新星的杰作,而是老成务实的政治家的功绩。他们常常眼睛盯着下一次大选,一般不会做出疏远选民、让自己下台的事。这些政治家是在曼德拉和他的继任者姆贝基的领导下运作的。如果他们在法案上的行动有悖选民的情感,这早就该反映在民意测验中。真相与和解进程进行三年后,历经无数引起争议的大赦决定,在对政治领袖的民意调查中,曼德拉仍赢得了80%的高分,姆贝基则为70%。(他们最强的对手仅得30%。)这说明,尽管选民因为压迫时期之后的第一届新政府未能兑现其全部承诺,自然会感到失望,但是非国大仍然得到了认可。最近,支持建立委员会的政党在1999年的大选中赢得了90%的选民。用我在伦敦国王学院的老师一句令人难忘的话来说,“这样断言不无道理”,即那些参与谈判并建立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人,实际上完全有资格代表受害者而且得到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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