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三]贝森案

——利用国家权力非法害人,是对人性莫大的戕害

前南非生物与化学作战计划主持人贝森被控共谋杀人的案子被法院撤销。这样的判决是否有合宪性争议是本文的核心。我的同事认为的确有争议,我也另外写了一份判决支持他们的观点,于是宪法法院有权审理该案。

萨克斯大法官:

南非从过去一个严重破坏国际人道法案的国家,转型为提供人权宪法保障的国家,这个过程有复杂的历史与法律背景。要厘清本案,首先需要了解这个背景。在其他案件中可能只是如何诠释法条或法院上诉之权力的技术性问题,但在面对战犯时,就上升到了宪法层次。

暗中利用国家权力来杀害、处决敌人,是对平等、人性尊严、自由等原则的莫大戕害,莫此为甚。因此,若是司法权的作为会直接阻碍国家为这样的行为负责,那自然属于宪法秩序的核心问题。而当涉及的罪恶已经不只是一般的国家犯罪,而是战犯,就更是宪法非关心不可的事了。

正是出于以上考虑,临时宪法要求成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它的目的是在过去与现在之间搭一座桥,并企图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达到平衡。被告并没有诉诸真和会。于是我们也只好以一般的法律与条文解读来处理这个案子,并时时参照宪法的规范与精神。在本案中,我相信法院之撤销告诉,以及后续导致的最高上诉法院(Supreme Court of Appeal)拒绝接受上诉,都影响了宪法所期待的法律秩序,特别是在这种有战犯牵涉其中的案子里。它们直接触及我们民主宪政的核心价值。以上正是我们眼前的案子的关键问题,换句话说,上诉申请中的争议的确是宪法问题。

必须强调的是,以上所言种种皆不表示因为事涉战犯,宪法保护被告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就应该被打折扣。正因面对案情如此重大的指控,而维持法治的宪政精神又是本案所需捍卫的价值,审理与起诉工作的进行都应该严格、谨慎地尊重基本宪法权利保障。对战犯做出妥当的处置,与被告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两者之间没有冲突。相反的,它们都源自共同的宪法与人道基础,也就是坚持法治与捍卫人性尊严、平等与自由等原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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