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四]关达案

——我们的立国精神就是基本人权

本案的争议在于南非政府有没有法律义务提供保护给予在津巴布韦被捕,以及可能在赤道几内亚被刑讯、处决的南非佣兵。有些大法官坚决认为政府有此义务,我也在协同意见书中撰文支持。我指出,南非宪法已经明订国家安全的首要原则之一就是“为实践和平共处,禁止南非公民参与任何未经宪法或立法同意的武装冲突,不论是国内的或国外的”。

萨克斯大法官:

阴谋透过武装政变推翻政府的佣兵严重地违反以上原则。政府有绝对的责任予以制裁,尤其是当这些佣兵滋生于南非的土壤时。

另一方面,南非宪法第一九九条是这么说的:“国家安全单位的行动,以及对其成员的训练与要求,都应该遵守宪法与法律,包括对共和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惯例以及国际公约。”此条文强调的是,即使国家遭逢了极严峻的威胁,都不能因为有冠冕堂皇的理由而采取卑劣的手段……

宪法的价值与国际法推崇的人权原则是相辅相成、唇齿相依的。南非当初得以终结种族隔离政策,国际社会与团体的帮助以及他们信奉的基本人权价值厥功甚伟。今天如果我们反过来认为,针对那些帮助这个国家诞生的根本价值,我国政府可以选择要不要遵守但没有必定得遵守的义务,并根据此前提来解读我们的宪法,那是十分荒唐的。

根据我的看法,南非政府有明确且不容推托的责任去帮助海外的南非人,无论被控的罪行如何重大,都不受刑讯、不公平审判以及死刑的对待。另一方面,至于如何才能提供最妥切的外交援助,政府应该享有充分的选择空间。

我们后来从媒体上得知,在津巴布韦的那些申诉人每人都被判大约一年有期徒刑,只有首谋被判七年;而在赤道几内亚的申诉人则几乎都被确立阴谋推翻政府的罪名,且尽管检察官要求判死刑,他们都只被判徒刑,最长的达三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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