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恐怖主义与刑讯的故事(5)

数年后我得知,那些被南非政府派来消灭非洲人国民大会领袖以及阻挠我们行动的特务被俘后,囚禁在非洲人国民大会的安哥拉基地,并受到刑讯。随后非洲人国民大会高层对此展开调查,并证实非洲人国民大会的维安人员确实有对俘虏用刑。维安人员的说法是,捍卫解放运动免于可预期的威胁是其职责所在。现在,奥利弗·坦博把我找来,是要我以法律专家的身份来帮助我们的组织建立与实施一套合宜的行为准则来处理此类状况。而依照坦博一贯的作风,他不会用他的领袖身份来由上对下发布一道命令,谕知全组织哪些行为准则须被遵守。相反的,他请我起草一份守则,并在循正当程序召开的集会中,以合乎民主的方式由组织全体来辩论。

我所面对的任务,是在一个流亡海外的解放运动组织内部建立法治,当时提供我们安身之地的地主国期待我们处理我们自己的法律事务。我最后写出来的作品,无异于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并且也考虑到一个流亡海外且成员四散各处的政治组织所面对的迥异情况,而有所特殊设计。在我这一生所写过的法律文字之中,有两份的重要性远超过我的其他著作和判决:一件是我入狱而遭剥夺睡眠的酷刑之后,偷渡出去的简短笔记,而另一件便是这部行为准则。

奥利弗·坦博是个心思非常细腻的人,他认为我们应该审慎考虑一个解放运动组织是否能够运用刑讯来保护自己免于重大危害,这是个攸关重大的道德与哲学难题。同时他也服膺民主原则,因此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交由全体成员议决,而不是由领导者一人乾纲独断。所以该准则的草案被提供给所有流亡海外的成员(以及部分在南非从事地下工作的成员)以预先讨论,以便各支部可以对相关问题表明立场。接着,各支部的看法被整理出来,并提供给会议代表。

我对这场辩论记忆鲜明。这部行为准则在会议上获得压倒性的支持。对于它把侵害组织的犯罪分为三类,并依其类别而分别制定调查程序与处分规则,与会者皆感到相当满意。这种层级化的设计,是针对三种类别的行为人:仅在支部集会时扰乱秩序者,酒醉驾驶或犯下伤害、窃盗、虐待妇女等罪者,以及受派潜入组织内部企图谋杀干部与瘫痪组织运作者。我们设置了与法院相仿的审判机构来处理第二和第三种类别的案件,职权独立的司法官、负责起诉的检察官、辩护律师、上诉权一应俱全。在会议上,毋庸置疑地可以发现,与会者都非常同意在组织内建置合宜的司法体制。

不过,另外有个问题特别的棘手,而且奥利弗·坦博认为该会议势必不可回避这个问题。这便是,这部行为准则是否该在极端严峻的状况发生时,破例允许“极端讯问方法”。“民族之矛”的年轻战士一位接着一位上台发言,对此表达他们的看法:绝对不允许。他们表示,从你允许例外或豁免的那一刻开始,非洲人国民大会的保安部门便会以它来瓦解禁止刑讯的原则。他们坚持一定要有清楚明确的规定,在所有的情况下,无条件禁止刑讯,不管我们赋予它多么委婉或动听的名称。他们没有像某些学者那样耐心地做理性的探究,讨论在何时、何处可以划出一条界线。可不可以将人刑讯致死,如果有一颗炸弹正在倒数计时?可不可以对囚犯使用电击、水刑[5],或睡眠剥夺?年轻的战士—以及没那么年轻的律师—斩钉截铁地表明了我们是什么样的人、我们是为何而奋斗,以及我们的道德和核心价值为何。亲身的经历告诉他们,刑讯不但剥夺了受刑人的人格,也让刑讯者自己失去人性,刑讯将他们的朋友,那些和他们一起放弃学业和大学并投笔从戎的伙伴,变成禽兽。为了和禽兽交手,他们让自己落入禽兽的状态,即使只是刹那间的事而已。发言者立场坚定。他们无法参与一个允许刑讯的组织。这点不容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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