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会离开,一直留下来,我会抬高我的下巴,一直抬着。不止一小时,不止一个礼拜,不止九十天,而是一直不停。
将我拘禁的法律称为《九十日法》(90-day law),这部法允许政府在未经起诉的状况下将嫌疑人单独囚禁,最长可达九十天。九十天以来,我就像每个被关进来的囚犯一样,在牢房的墙上刻画记号,终于算到第九十天。我获得释放,我拿回我的领带和西装—它们是我遭逮捕时穿在身上的衣物,当时我正要走进我的律师事务所上班—我也拿回了自己的手表,然后我便说:“我自由了,我自由了。”但当我走出监狱来到街上,一名警员向我走来—他还先和我握了握手—对我说:“你被逮捕了。”我便又回到监所,再次交出我的手表、领带、西装。九十天可以再接着一个九十天、下一个九十天、再下一个九十天。
一旦你开启了贬损法治的那一扇门,便也将法治的那一扇门关上,也将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正当讯问、公正审判的那一扇门关上。对国安部门来说,开门与关门永远不厌其烦。在破案压力下,他们向来想打开更多方便之门,所以他们需要九十天,然后又一百八十天,最后变成无限期的拘禁。上面提到的是我第一次被拘禁,先关九十天,接着七十八天,当时我完全不晓得要被关到什么时候才能获释。
两年之后(你并不会因为被关越多次而变得更坚强),我再次被拘禁。他们为了逼供,不让我睡觉。我白天和晚上都无法睡觉,有一个讯问小组对我咆哮,敲打桌面十分钟,再陷入死寂十分钟,交替进行,轮班执行一整天。当我开口要求一些东西吃时,他们似乎显得很愉悦,把饭菜递给我时,看得出他们在窃笑:我很清楚他们在那些饭菜中下药。而第二天早上,我的身体会反抗我的意志、我的心灵。想睡觉、想倒下休息的渴望几乎征服了我。我知道有人撑过四天、五天、七天,而撑得越久,他们最后会崩溃得越彻底。他们失去了一切自制能力。我害怕会变成他们那样子。理论上来说,我必须撑过三十六小时,使我的同伴有逃脱的时间。但我没有负责保护什么人,而我手上的信息也是两年前的旧闻。
他们对我的折磨已无关我手上的信息。他们只想打垮我。他们的目的在于证明他们比我强大。我当时没有想到让—保罗·萨特,后来我便想起他写到过法军在阿尔及利亚所实施的刑讯。他指出,法军负责刑讯的单位,其目的不只是逼问情报而已,它更是要毁灭受刑人的意志、信心与自尊。这当中存在强烈的种族因素。透过刑讯,主事者企图把这些人生而为人的身份剥夺,使之成为比人低下的生物。他们不只感到他们有权利这么做,他们更感到他们非如此不可,因为他们得与邪恶作战,旨在消灭一群低等的、具有威胁性的生物。黑人受到种族歧视已有悠久的历史,但在讯问者的眼中,我某种程度上比黑人更加恶劣。我身为白人,却造谣生事,煽动原本纯洁的心灵,从感谢政府变成痛恨政府。这个政府其实让他们过得比非洲其他的同胞更好。
那是我生命中最糟、最不堪回首的时刻。这可不是某些学者所空想出来的思想实验,拿来讨论政府实施刑讯的成本与效益。此外,如同其他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刑讯案件一样,当我瘫软在地上、他们对我泼水、把我硬生生地拉起来的时候,并没有一颗正在倒数计时的炸弹要爆炸。我仍记得那些硬把我的眼皮扳开的粗重手指。我再次倒卧在地上,就会有更多的水泼向我,黑色、棕色的皮鞋在我身旁四处踩踏,表现出一种无声而井井有条的紧迫,而他们看到我的抵抗逐渐瓦解时,我仿佛感受得到一股被消音的胜利欢呼在四周回响。我当时所知道的所有情报都过时了。或许他们是想要我作证指控其他参与反抗运动的人。如果我招了,他们就取得双重胜利,因为我就可以被说成是叛徒,被我原先竭力对抗的体制所利用。他们追求的是霸权、宰制、权力、掌控和主宰。这些措施是系统性的,是预先组织好的,是被纵容的,更是种族隔离政策的一环。它们是这个尊奉白人至上的体制所不可或缺的,非采用这些肮脏龌龊的手段便无法维持这个泯灭正义的体制,而其不堪连在种族隔离的南非都让人羞于启齿,以至于被政府掩盖与否认。腐败的苹果直接摆在箱口,而非藏在箱底。半年、一年、两年后,施暴者陆续被法院传唤出庭,并否认他们的行为。法官看得到作证指控迫害的证人,但他们看不到淌流的鲜血、折裂的骨头和烧烂的皮肤。他们看到的是苍白、神经质、结结巴巴的受害者声称遭到虐待,然后再听取并接受国安警察的说词。毕竟,后者表示,他们的作为是在保护法官和其家人免于受到恐怖攻击。公允地说,确实有法官用行动证明,无论大环境如何黑暗,公正独立的司法良心仍有施展的空间。不过,令人难过的是,这种法官实在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