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百年革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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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用三言两语(不论多深奥、多明确)来形容这两个世界之间的经济差异不是件容易事,那么要概述它们之间的政治差异也不会轻松到哪里去。除少数的地方性差异外,当时的“先进”国家,显然有一个为大家所向往的结构和制度模式。这个模式基本上包括:一个大致统一的国家,在国际上拥有独立主权,足以为其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享有显然是自由和代议制的单一政体和各种法制(也就是说,它应拥有一部宪法和各种法规),然而,在较低层次上,它还得具有相当程度的地方自治和创制权。这样的国家应该由“公民”所组成,所谓“公民”是指在其领土之内,享有某些基本法律和政治权利的个体居民的集合体;而不是由,比方说,公司或其他各种团体和社群所组成。公民与全国性政府的关系应该是直接的,不应由公司等群体居间调停。这个模式不但是“已开发”国家的希望(1880年时,所有“已开发”国家都在某种程度上符合这个模式),也是所有不愿隔绝于现代化的国家的希望。就上述标准而言,自由立宪的民族国家模式并不限于“已开发”世界。事实上,在理论上遵循这个模式运作的最大一群国家位于拉丁美洲,不过它们所遵循的模式属于美国联邦主义,而非法国中央集权主义。当时,这一群国家一共包括17个共和国和一个帝国——巴西帝国,不过它在19世纪80年代便已崩溃。然而,实际上,拉丁美洲以及东南欧某些名义上的立宪君主国,其政治现实和宪政理论毫不相干。未开发世界的绝大部分并不具备这种国家形式,有些甚至不具有任何国家形式。它的某些部分是由欧洲列强的属国所构成,并直接由欧洲列强所统治。不久以后,这些殖民帝国便将大幅扩张。有些部分,如非洲内陆,其所包含的政治单位,严格地说,称不上是欧洲人所谓的“邦国”,不过当时的其他称谓(“部落”)也不适当。还有一部分则是非常古老的帝国,如中国、波斯帝国和奥斯曼帝国,这些帝国与欧洲历史上的某些帝国十分相似,不过它们显然不是19世纪式的领土国家(“民族国家”),而且显然即将被淘汰。另一方面,同样的不稳定性(如果不一定是同样的古老性)也影响到某些至少是属于“已开发”世界或居于“已开发”世界边缘的老迈帝国,其原因也许只是因为这些帝国——沙皇的俄罗斯帝国和哈布斯堡王室的奥匈帝国——的“强权”地位实在不够稳固。

就国际政治来说(也就是,就欧洲政府和外交部的统计数目来说),照我们今天的标准看来,当时世界上堪称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实体,其数目非常有限。1875年前后,欧洲这样的实体不超过17个(其中包括六个“强权”——英国、法国、德国、俄国、奥匈帝国和意大利——以及奥斯曼帝国),南北美洲有19个(其中有一个名副其实的“霸权”——美国),亚洲有四五个(主要是日本及中国与波斯这两个古老帝国),非洲也许有三个勉强称得上是(摩洛哥、埃塞俄比亚、利比里亚)。其中美洲的共和国数量冠于全球。此外,几乎所有的独立主权国家都是君主政体(在欧洲,只有瑞士和1870年以后的法国不是),不过在已开发国家中,它们大多是立宪君主国,至少官方已朝某种选举代议制的方向表态,欧洲方面仅有的例外是位于“开发”边缘的帝俄和显然属于受害者世界的奥斯曼帝国。然而,除了瑞士、法国、美国,可能还包括丹麦以外,上述的代议国家中,没有一个是奠基在民主的选举制度上(在这个阶段,只有男性才拥有投票权)。(由于不能断文识字者便不具选举权,再加上军事政变频繁,我们无法将拉丁美洲的共和国归类为任何民主政体。)不过大英帝国的某些殖民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倒是相当民主,事实上,除了美国落基山(Rocky Mountain)区的几州之外,它们甚至比任何其他地区都更民主。然而,在欧洲以外的这类国家,其政治上的民主都是建立在原居民——印第安人等已被淘汰的假设上。在那些无法用把他们赶到“保护区”或通过种族绝灭的办法将他们加以淘汰的地方,他们也不属于政治群体的一部分。1890年时,美国6 300万的居民中,只有23万是印第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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