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百年革命(7)

至于“已开发”世界的居民(以及设法或被迫模仿它的地区居民),其成年男性越来越符合资产阶级社会的最低标准:在法律上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合法的农奴制度在欧洲任何地方都不再存在。合法的奴隶制度,在西方或西方所支配的世界也均告废除,即使是在其最后的避难所——巴西和古巴也已接近尾声。19世纪80年代,所有的合法奴隶制度均已消失。然而,法律上的自由和平等与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却有着明显的矛盾。法朗士(Anatole France)讽刺的说法,巧妙地表现出自由资产阶级社会的理想。他说:“在其庄严的平等上,法律赋予每一个人在豪华大饭店(Ritz)用餐和在桥下睡觉的同样权利。”不过,在“已开发”的世界,除了社交上严格限制的特权外,现今决定分配方法的,基本上是金钱的有无,而非出身或在法定自由和身份上的差异。而法律上的平等也不排除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重要的不仅是金钱,还包括实际上的权势。有钱有权的人,不仅在政治上更有影响力,还可以运用许多法外强制力量。生活在意大利南部和美洲内地的居民都很清楚这一点,更别提美国的黑人了。可是,那些不平等依旧是正式的社会与政治制度一部分的地方,与它们至少在表面上是与官方理论相违的地方,两者之间仍然有很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类似于刑讯依然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合法形式(如中国的清朝),与刑讯在官方的规定上已不存在,但其警察心照不宣地知道哪些阶级是“可刑讯”、哪些是“不可刑讯”[套用小说家格林(Graham Greene)的字眼]的差异。

这两大世界之间最清楚的区别是文化上的,最广义的“文化”上的。及至1880年,在“已开发”世界中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数的男人与越来越多的妇女,都具有阅读和书写的能力。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政治、经济和知识生活,一般而言均已从古代宗教——传统主义和迷信的堡垒的教导下解放出来。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几乎垄断了对于现代工业技术而言越来越必要的那种科学。到了19世纪70年代晚期,任何大多数居民不具有阅读和书写能力的国家或地区,几乎必然会被归类为“未开发”或落后地区,反之亦然。因此,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俄国以及巴尔干国家,最多也不过处于开发边缘。在奥匈帝国(匈牙利除外)境内,捷克地区的斯拉夫人、操德语的居民,以及读写能力较低的意大利人和斯洛文尼亚人(Slovenia),代表了这个国家比较进步的部分,而大半没有读写能力的乌克兰人、罗马尼亚人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人,则代表了其落后的部分。其居民大半没有读写能力的城市,如当时所谓的“第三世界”的情形,更是落伍的有力凭证,因为通常城镇居民的读写能力都比乡村居民高得多。这种识字率的差异反映了相当明显的文化因素,譬如说,和天主教徒、伊斯兰教徒及其他宗教信徒相比,基督教教徒和西方的犹太人比较鼓励大众教育。一个如瑞典般贫穷而且绝对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在1850年时,不能读写的人数尚不到10%,这种情形在信奉基督新教以外的地区是很难想象的(所谓信奉基督新教的地区,是指邻接波罗的海、北海和北大西洋的大多数国家,并且延伸到中欧和北美)。另一方面,它也明确反映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分工。以法国人为例,1901年时,没有读写能力的渔夫是工人和家仆的三倍,农夫则是他们的两倍,半数的商人没有读写能力,而公仆和专业人士显然读写的能力最高。自耕农的读写能力比不上农业雇工(不过差不了多少),但是在不太传统的工商业领域,雇主的读写能力通常都比工人来得高(不过不比其办公室职员高)。在现实中,文化、社会和经济的因素是分不开的。

由于在官方的主持或督导之下,全民小学教育日益加强,在本书所论时期,已开发国家的教育可以说是相当普及了,但是这种大众教育绝不能和通常属于极少数精英分子的教育和文化混为一谈。就少数精英的读写能力而言,第一和第二世界之间的差异较小,不过欧洲知识分子、伊斯兰教或印度教学者,以及中国的清朝官吏所接受的高等教育,彼此之间并没有什么共同点(除非他们都采用欧洲模式)。然而,就像俄国的情形那样,民众虽有许多是文盲,却不妨碍其国家的极少数人创造出令人叹赏的文化。不过其中仍有某些制度代表了“开发”地带或欧洲人的支配特性,其中最显著的便是世俗大学(大学在这个时候还不一定是指19世纪德国式的现代设置,这种德国式大学当时正在西方各地兴起),以及为了各种不同目的而设立的歌剧院。这两种设置,都反映了具支配性的“西方”文明的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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