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掠夺到交易(1)

关于腐败问题的文献资料中,针对腐败提出了多种分类方法。一些引用较为广泛的分类方法包括:根据腐败人员是政治家还是官僚将腐败分为政治腐败(或立法腐败)与官僚腐败(或行政腐败);根据涉案官员的级别将腐败分为重大腐败或轻微腐败;根据腐败行为的规律性和贿金数额将腐败分为特别腐败与常规腐败;根据腐败行为的政治后果将腐败分为稳定型腐败与分裂型腐败;根据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将腐败分为“黑色腐败”、“灰色腐败”或“白色腐败”。还有一些人根据腐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眼前利益还是为了在未来获得利益或建立关系而将腐败分为交换型腐败与扩散性腐败。很多学者还根据腐败行为主体是个体官员还是多名官员而将腐败分为个体腐败与组织腐败、集体腐败或集团腐败。吕晓波对组织腐败给出了如下定义:

组织腐败指公共机构利用其对市场的调控权或对关键资源的垄断权而组织官员谋求货币利益或物质利益的行为。

根据肖恩·谢的观点,集体腐败有别于组织腐败,因为它涉及多个部门、企业及个体之间的勾结,不仅仅局限于公共机构、国有企业或公职人员,可能还牵涉私营部门的企业和企业家、非政府组织以及犯罪组织。

公婷解释说,集体腐败本质上是一种有组织犯罪,官员以及其他人相互勾结,不仅通过受贿、贪污、勒索和走私等活动获得非法钱财,还竭力利用“保护伞”阻碍外部调查,以掩盖自己的非法活动。同样,哈佛大学教授安德烈·施莱弗尔与芝加哥大学教授罗伯特·维什尼共同提出了无政府式腐败与垄断式腐败之间的关键区别,他们认为无政府式腐败涉及一系列彼此之间缺乏协调的腐败机构或角色,而在垄断式腐败中,单一的机构个体有能力控制、策划政府官员与机构的腐败活动。

学者赛义德·侯赛因·阿拉塔斯(Syed Hussein Alatas )则从另一个角度将腐败划分为五大类型:交易型腐败,涉及公私之间的互利交换;勒索型腐败或自卫型腐败,一般指官员勒索个人,个人被迫行贿官员以免导致某些消极结果;自发型腐败,指官员利用内幕消息挣得或取得非法收益;裙带型腐败,指官员以不妥当的方式招聘资质不够但可靠的朋友与亲戚,使其担任公职;支持型腐败,指利用暴力或智力手段为腐败活动提供支持和保护。同阿拉塔斯一样,多纳泰拉·德拉·波尔塔(Donatella della Porta )和阿尔贝托·万努奇(Alberto Vannucci )也对“体制交换”与“腐败交换”做了区分,他们认为前者指政客与国家代理人之间的非法交换,后者指公方与私方之间的非法交换,这里的私方包括合法私营企业、普通公民,可能涉及有组织犯罪。孙岩在分析当代中国的腐败问题时也做出了类似的界定,她把腐败分为“交易型腐败”与“非交易型腐败”,认为前者是指官员与公民之间的利益交换,后者则指官员侵吞公共资源,而非私人资源。我在之前的著作中也对“掠夺”、“攫取价格差”、“收取红利”进行了区分,我的区分依据主要有以下三条:第一,看官员是否为了个人利益直接挪用公共资源;第二,看官员是否为了自己、家属或仆从者攫取价格差而刻意歪曲经济政策;第三,看官员是否实行了促进经济增长的宏观经济政策,然后又从私营部门的利润中收取一部分红利作为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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