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济体制过渡中的腐败问题(3)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低级别官员不会偷偷地转让他们无权管辖的资产。事实证明,在大量案件中,下级官员偷偷地把国有资产“卖”了出去,而上级官员却被蒙在鼓里。此外,虽然很多低级别官员无权控制资产转让,但要完成整个转让过程,需要经过错综复杂的程序,盖不计其数的章,这些低级别官员完全可以在这个过程中索贿受贿。然而,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测,随着转让资产的价值越来越高,高级别官员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腐败交易。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高级别官员参与充斥着腐败行为的资产转让过程,企业的非法支付(比如贿赂与给予回扣)肯定也会迅速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预期,非法资金的数额越来越大的部分原因在于转让资产的预期价值越来越大。但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如果高级别官员被逮捕,那么他们失去的东西也会比低级别官员多,即犯罪成本更大,所以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合法收入评估非法收入的价值,从而要求获得更多的贿金。总而言之,我们有理由认为,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国有资产控制权逐步转让给私营部门或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官员接受的贿金数额应该会水涨船高,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腐败官员的级别肯定也会越来越高。

从涉案金额的多少和涉案官员的级别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腐败的严重性越来越大,但从理论上来讲,资产控制权的转让应该是一次性的,一旦国有资产被全部转让,这种腐败形式就终结了。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合理预期,即由于被转让的国有资产的计划内价值和市场价值存在巨大差价,所以转让价格就被人为压低了。那些受让人一旦获得这些资产,肯定会享有大量的意外收益,因此,他们愿意把一部分预期收益输送给负责分配这些资产的官员,而且这些官员也会要求受让人把部分利润分享给自己。由于一旦转让完成,受让人就获得了国有资产的控制权,所以贿赂、回扣也只是存在于转让过程中,如果全部或绝大部分国有资产被全部转让,那么在国有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滋生的腐败就会慢慢减少。

但我们必须注意到,大多数转让都无法确保受让人能够完整地获得国有资产的控制权。因此,我们可以预料到,贿赂与给予回扣等行为会在转让结束后继续存在。受让人可能需要无止境地向官员输送部分利润。但大多数情况下,受让人并不愿意这样无休止地同官员分享利润,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官员索贿的能力也会下降。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企业大多数非法支付的目的都是由于想要从转让控制权的过程中获取意外收益。

当然,国有资产转让及其带来的意外收益并非唯一的腐败源头,腐败还与宏观调控密切相关。因为官员有权操纵规章、政策,使其保护或伤害经济行为体的利益。如果宏观调控架构错综复杂,有关部门出台的宏观调控政策具有高度的模糊性、重叠性、矛盾性,而且实施部门享有高度的自主裁量权,执行缺乏透明度,那么这种宏观调控一般都会导致官员的高度腐败。面对模糊不清的规则及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可预期性与武断性,经济行为体可能就会愿意通过贿赂去影响官方的宏观调控结果。

在经济改革伊始,中国的宏观调控体系并不完善,调控能力薄弱,无法适应新兴的准市场化经济体制。随着改革不断深化,难免会在准备不足的状态下制定宏观调控政策,以至于政策随机性强、彼此之间缺乏良性协调。不久便形成了一套错综复杂的宏观调控体系,在这个体系下,地方级和中央级的多个机构及部门都享有一定的宏观调控权,同一个经济实体或企业必须同时接受多个机构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政策难免是“迷宫式”的、隐性的,甚至是秘密的,而且企业通常没有任何追索权,即使有,也非常有限。简而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官员进行大规模贿赂与勒索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中国的宏观调控体系似乎是为了促进腐败而设计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宏观调控工作的规律性和透明性越来越强,个别官员在行使权力时的自主裁量空间被削减,宏观调控环境有所改善。但即便到了今天,中国的宏观调控体系仍然易于滋生较为重大的腐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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