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腐败的加剧(2)

虽然货币的实际价值下降,但重大案件的涉案金额门槛仍然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尽管在1979~1997 年的通货膨胀和工资上涨降低了10 000 元的价值,但与重大案件相关的惩罚措施却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结果是,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即便一名腐败官员的贪污腐败金额并不惊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这位官员实际上已经承担巨大的风险。通货膨胀和工资上涨还对刑事诉讼门槛的高低产生了影响。根据高格的《定罪与量刑》以及孟庆华的《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的分析,在1979 年的法律准绳下,如果个人被指控

贪污或受贿数额不足2 000 元,则可免除刑事诉讼。1979~1997 年,通货膨胀把这个数额的实际价值从2 000 元降低到了不足500 元,这样一来,到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即便官员的受贿数额只有20 世纪80 年代初期的1/4 ,仍然有遭到刑事诉讼的风险。因此,保持量刑门槛固定不变就意味着,随着通货膨胀、收入上涨降低了人民币的实际价值,腐败官员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即使受贿数额不大,但已经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迫使他们铤而走险地提高受贿金额,致使超越重大案件与普通案件分界线的官员数量有可能越来越多。

我对平均受贿数额的评估也是不尽完美的。检察院每年都会公布从经济犯罪案件中追回的资金数额。这些数据的计算标准还不清楚,而且我也不知道这些公布出来的数字是表示追回的资金,还是表示对腐败交易的金额以及腐败对国家造成的损失的评估。此外,通货膨胀与收入上涨也会扭曲受贿数额,这与它们对重大案件的量刑标准产生的扭曲作用是一样的。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我们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总体腐败态势在改革初期有所加剧,但高级别腐败的加剧却开始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1979~1997 年,检察院每年提起公诉的所有经济案件中,重大案件所占的比重一直稳步提高,从1980 年的2% 提高到了1982 年的12% ,再到1986 年的28% (见图4–4)。接下来4 年内,这个比重维持在20% 左右。但到了1992 年,这个比重骤然提高到了40% 。3 年之后,即到了1995 年,重大案件在当年经济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达到了50% 。1997 年,这个比重继续攀升,达到了2/3 。由于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之后提高了重大案件的立案门槛,一度降低了重大案件在经济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但不到5 年的时间,这个比重就出现了反弹。到了2007 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案件中,接近2/3 都是重大案件。

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1983~1988 年,共有302 名高级别官员遭到起诉。为了便于说明,我依据省份对其进行了分类。但不幸的是,省级数据极其有限,只有甘肃、湖南、上海报告了在这个时期被起诉的高级别官员的数量。

每起公诉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额也不断提高。1979 年为1 200 元,1980 年增加到了2 400 元(见图4–5)。20 世纪80 年代,平均每起公诉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额持续提高,80 年代初为4 000 元,80 年代末为10 000 元。1993 年,这个数额突然增加到了近40 000 元,到1999 年增加到了近140 000 元。稳定了数年之后,到2006 年继续攀升,超过了225 000 元,到2007 年又达到273 000 元,这个数额是1979 年的228 倍。当然,通货膨胀弱化了这个增长幅度产生的恶劣影响。但即便考虑到通货膨胀这一因素,从实际价值来看,2007 年每起案件追回资金数额仍然是1979 年的50 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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