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被指经济犯罪的高级别官员(县处级及以上)数量从1988 年的190 人增加到了1990 年的1 100 多人,到1996 年增加到了近2 500 人(见图4–4)。1996 年之后,除1997 年,这个数字一直徘徊在2 500 人左右。1997 年之所以是例外情况,是因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高了重大案件的立案门槛,导致被提起公诉的高级别官员数量跌至1 700 人以下。平均来讲,每10 000 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案件中,涉及高级别官员的案件比重不断攀升:1982 年只有4 件,1988 年为277 件,1993 年为313 件,自此之后,这个数字持续上升,1998 年为658 件,2007 年为1 000 多件。换句话讲,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案件中,有1/10 的案件涉及县处级及以上级别的官员。县处级官员在被起诉的官员群体中占多数(见表4–2)。这个事实并不令人惊讶,因为在高级别官员(县处级官员、厅局级官员、省部级官员)群体里,县处级官员的规模是最庞大的。此外,在三个等级的高级别官员群体中,起诉案件数量增加的时间基本一致。
因此,前文提到的腐败程度的三个指标表明,尽管总体腐败程度在改革启动后立即呈现出了上升的趋势,但直到20 世纪90 年代初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才开始迅速增加。这一点从每起案件追回资金的数额上就能明显地看出:
1992 年,这个数额为9 000 元,1993 年为38 900 元,5 年之后的1998 年攀升至近140 000 元。此外,被起诉高官的数量开始大幅增加的时间则稍早一些:1987 年为190 人,而到了1989 年则增加了5 倍,超过了1 100 人。1990 年、1991 年出现两次下降之后,到了1992 年再度攀升,2000 年,每年被起诉的高官数量已从90 年代初的1 000 人左右增加到了2 600 多人。重大案件的数量在改革启动后的前10 年稳步上升,到了1991 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1/4 的案件都是重大案件,但由于通货膨胀,是不是重大案件这一影响因素在评估腐败态势的过程中效力最低,因为通货膨胀严重降低了重大案件立案的门槛,原本看起来非常惊人的涉案金额到后来已变得很常见。接下来的一年里,重大案件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上升到了40% 。到1995 年,超过50% 的案件都被定性为重大案件。两年后,接近70% 的案件的经济涉案金额都超过了10 000 元。尽管1997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提高到了原有的5 倍,但到2006 年,超过60% 的经济案件的涉案金额都超过了50 000 元。
我们在前面提到过的众多数据只能测量出腐败暴露率的变化,而不能测量出实际腐败率。因为腐败暴露率能反映出政府的反腐力度,所以这就意味着,这些数据可能表明中国政府直到20 世纪90 年代初才开始打击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因此,这类腐败问题开始恶化的时间可能更早。因此,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得知,高级别腐败有可能不是在经济改革启动并逐步深化之后才开始加剧的,腐败问题有可能在改革刺激经济快速增长之前就已经恶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