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腐败的加剧(1)

在评估腐败的严重性时,我们应该区别腐败的数量与程度。数量测量的实际上是腐败的广度。我们在前文中基于多个来源整合的数据测量的就是腐败案件的数量,而程度测量的则是腐败案件的严重性。毕竟,虽然同为腐败案件,但每个案件的严重性肯定存在差别,有些腐败案件对经济产生的冲击更加严重。

比如,一名巡逻警察每周从12 名超速司机那里每人勒索20 美元的贿金而不开罚单,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对政治结构中的法律和秩序产生的影响则比较小。而如果一名政府高官先是从银行家那里收了数千美元的贿金,从而对这名银行家鲁莽的、掠夺性贷款的行为坐视不管,然后当这家银行的坏账将要把它拖垮之际,该高官又从那名银行家那里收了数千美元的贿金,安排政府部门对该银行提供政府救助,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对经济产生的冲击要远远超过巡逻警察勒索超速司机。此外,我们还可以合理地认为,虽然低级别官员可能利用公权力操纵法律以谋求私利,但如果高级别官员系统性地扭曲公共政策为自己和追随者谋求非法利益,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将产生更加严重的破坏力。如果我们接受上述观点,那么就会认同,虽然普通腐败可能会对后毛泽东时代的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但这些消极影响与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对经济增长造成的影响相比简直不值一提。在改革初期,腐败主要是低级别、低风险的腐败,对经济增长的威胁不大。高级别腐败开始加剧时,经济早已实现了快速增长。

我们可以公开获取的、能够进行量化分析的数据使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腐败程度进行分析:第一,被司法机关定义为重大案件的腐败案件在案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第二,每起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量(或者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平均贿金规模”);第三,被起诉高官在案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在这三个方面,前两个存在一些需要注意问题。

1979~1997 年,如果贪污、贿赂案件涉案金额在10 000 元以上,则被划为重大案件。如果挪用公款案件涉案金额在50 000 元以上,则被划为重大案件。1997 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两类重大案件的涉案金额门槛分别提高到了50 000 元和100 000 元。如果没有通货膨胀和收入上涨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倒还可以根据这种固定的涉案金额判断案件的严重性。然而,改革启动之后,中国出现了通货膨胀,居民收入也实现了快速增长。根据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发布的关于通货膨胀和工资水平的官方数据,1979~1997 年,通货膨胀推动物价增长了416% 。在同一时期,中国产业工人的年平均工资从668 元增加到了6 444 元,增长了900% 。排除通货膨胀和收入上涨这两个因素,贪污、贿赂的重大案件门槛的购买力实际上就从10 000 元降低到了2 400 元,它与中国产业工人的年均工资的比率也从14∶1 降低到了1.6 ∶1。在改革初期看起来非常巨大的涉案金额,到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后可能就显得不算突出了。如果腐败干部为了维持非法收入的购买力而抬高索贿和贪污的标准,以期抵消通货膨胀和工资上涨对货币购买力的侵蚀,那么涉案金额超过重大案件门槛的案件数量稳定上升应该并不令人惊讶,因为要获得10 000 元贿金在1979 年所带来的购买力,那么到1997 年,腐败干部不得不受贿40 000 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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