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腐败的起源(3)

因此,虽然“文革”期间腐败暴露率明显降低,但这并不是官员腐败程度降低的结果,而是制度变革的结果,因为在“文革”时期的制度下,腐败从一种违反党纪国法、滥用公权力的问题转变成了涉及修正主义、阶级斗争、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政治问题。“文革”还催生了关系和送礼的不良风气,通过这两种途径,个人试图操纵正式的权力架构以谋求私利。通过解体司法机关,“文革”还掩盖了腐败的真实程度与严重性,数据的缺失导致我们很难准确地测量和分析这个时期的腐败。

1978 年,检察院重新建立之后,正式提起公诉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1980 (可以获得数据的第一年)~1989 年(见图4–3),这个数量在9 000 件的基础上增加了75% ,达到了约77 000 件。其中的三个年份(1982 年、1986 年及1989 年),反腐运动导致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数量快速上升。1989 年之后,这一数字则开始逐年递减。1997 年,中国拥有了一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腐败进行了重新定义,一系列低级别腐败被免除了刑事责任,结果导致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数量再次大幅下跌。但这种下跌趋势是具有误导性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之前,很多轻罪也会被检察院起诉,然后进行裁决,最后实施形式多样的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起诉。还有一些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犯罪者要么短期入狱,要么根本就不用入狱。而1997 年之后,这些案件则改由腐败官员所在的单位进行行政记过或者由监察系统进行处理。因此,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修订时就把很多普通案件的受审职责移出了司法体系,导致统计数据出现了一个很大的断层。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实际腐败率并没有因为一些低级别腐败被免除刑事责任而受到影响,1997~1998 年的腐败案件受理数量骤然下跌应该被视为一个数据断层,而不代表实际腐败率的下降。在图4–3 中,我们还能看到,自1998 年之后,检察院经办的腐败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只是减少的幅度较为缓和。

检察院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总体变动趋势似乎符合人们的一种普遍假设,即改革加剧了腐败。这种假设存在几点问题。第一,在改革之前,腐败水平之所以较低,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反腐力度较低导致的。我们在前面提到过,在“文革”初期,检察院系统和纪检监察系统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在改革之际,这些机构还在重建中。因此,当经济改革开始放松控制时,官员的反腐能力仍然比较薄弱,反腐力度比较松懈,实际腐败率和腐败暴露率之间的差距可能比政府反腐能力改善之后二者的差距要大。第二,用来追踪腐败态势的数据是根据腐败暴露率分析得出来的,这些数据只能测量反腐工作的执法力度,不能测量真实的腐败态势。如果我们假定政府的反腐工作是反应性的,即出现了腐败现象之后才被迫采取反腐措施,那么腐败暴露率的上升可能是腐败本身不断加剧与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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