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有企业为例,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国有企业曾经做出重大的历史贡献,支撑了我国经济发展,构建了我国工业化的基础,促进了社会稳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单一的所有制结构落后于生产力的实际水平,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国有企业的弊端凸显,主要表现为:第一,既没有明确的人格化产权主体,也没有清晰的产权边界;第二,实行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企业自身被完全纳入行政管理系统,基本处于国家的行政控制与干预之下,因而难以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更难以兼顾公平与效率。将信托共有制引入国有企业,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的弊端,清晰地划定边界,保证市场主体的产权清晰性,明确所有权主体和企业财产主体,划定各个公司、企业之间的边界。另一方面,将信托共有制引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可以天然地调整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并在不改变企业国有性质的前提下,实现政企分开,减少国有企业效率损失和不理性决策。如果将信托共有制引入民营企业,可以有效提升民营企业的公平性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优化其财务结构的合理性。信托共有制经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转化过程,形成以契约为基础的被物化了的财产关系,实现资本、知识、技术和人力资源等资源有效的结合和配置。
因此,信托共有制以信托为手段,并不单纯是一种金融工具,而是一种中间制度安排,是推动社会发展过程的一种手段和途径。信托共有制依托其制度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较好地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根本问题,以间接公平和间接效率的方式,缓解弱势群体对政府的对立情绪,增加社会的信任与和谐,实现共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
二、信托共有制的哲学内涵——中介理论
信托的三权分离制度设置契合了事物中介性存在发展变化的普遍规律,财产权三权分离与中介事物中间存在内在的联系,使得由原来财产传承的单一信托功能,演化形成强大的金融功能、经济功能及社会功能。
(一)中介理论的哲学含义
关于中介理论,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有许多论述。辩证法认为矛盾自身的诸多内部组成部分和环节,都处在肯定和否定的相互对立的两方面,但两极对立是一个紧密相连、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这两个对立面之间起着居间联系的部分或环节就是中介。其中,中介性从矛盾理论上分析,包含其自身的内在联系和发展的关系;就联系来说,它表现为事物之间联系发生间接的介质;就事物发展过程,中介性表现为事物相互转化的中间或过渡阶段。黑格尔说:“界限是中介,通过这个中介,某物与他物既是又不是。 ”黑格尔的中介理论对立统一地规律体现了矛盾中介理论的内涵,中介是对立的两极的中间环节或边界,以此推理两极之间就是中介事物,中介是相互转化或相互否定的中间环节和过渡阶段,那么事物两极的转换是通过中介来实现的。恩格斯关于中介问题也有许多论述,他说: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中介连接对立。“一切都是经过中介,连成一体,通过过渡而联系的。 ”中国文化的源流,从《周易》、《道德经》到中医理论无不闪烁着中介理论的光辉。就方法论和世界观而言,中华文明就是辩证的中介文明。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事物的时候,除了看到事物对立双方差异和矛盾外,还需要注意分析事物对立面之间相互转化的性质,同时还要看到双方连接和融合的中间阶段和环节。基于此,中介或中间环节存在是事物存在的方式,也是非常普遍的规律,全面客观地认识事物,就需要充分认识中介的客观存在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