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信托共有制(4)

中介是事物之间及事物发展过程中的联系环节,也就是联结矛盾对立两极的中间环节,这种联结性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根源于中介所具有的中间联结性、共有性、直接性等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作用。首先,联结性是中介性的本行特性,中介是事物之间相互联系交换信息、能量和物质交换的过程中开放的通道,但同时它又是双方相互制约,不断分化、更新和扬弃的过程。其次,共有性是中介是事物双方的中介,是矛盾双方所属,是矛盾双方的关联项、衍生物、隶属者,对立双方共享连接。中介亦此亦彼,兼有对立双方的特性,中介与对立双方可以相互串联沟通,受对立双方的组织、相互渗透和限制的作用。最后,直接性是事物连接对立双方的直接性,所有对立双方直接通过中介过渡。中介是对立双方由此及彼、相互转化的直接因素,而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来自对立双方共生共存的关系。矛盾双方的转化通过中介实现,说明有直接联系中有间接联系,双方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之间也存在直接的统一,直接性是事物中介性存在和中介组织之间的一个基本条件。

中介是矛盾转化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作用的过渡环节,矛盾对立两极通过中介,促进相互关联、相互融合、相互转化。承认一切事物之间通过中介连接过渡、转变发展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根本点,是辩证唯物论揭示事物发展变化规律的地位和作用的中介环节。运用辩证的中介理论,分析信托中介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方法论的意义,也为以信托共有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

(二)信托三权分离制度与中介理论的内在逻辑

中介理论为我们研究信托制度效率提供了新的范式,信托三权分离及信托财产独立制度与中介理论的功能和事物发展的规律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同时这种内在逻辑关系与信托法律制度、现代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及共有制理论相契合,这些都是信托制度及信托功能产生发展的本源,更是信托的生命力所在。信托的三权分离制度对财富、资本、知识的认知,体现了强烈的现代性,其本质特征及功能与中介理论存在本质的内在逻辑相关性。

1.信托三权制度的法理基础

《信托法》构建了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基础,第一是信托业务的运行制度,主要包括信托设立制度应当有合法信托目的,有确定的信托财产,采用书面形式,并依法进行信托登记;第二是信托财产制度,规定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属性;第三是受托人制度,通过对受托人忠实义务、审慎义务的规定,塑造了专业、尽职、诚实、守信的财产管理人;第四是受益人制度,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信托活动创设的,但却充分享有信托财产带来的利益。现代信托就是这样一种在实现财产转移与财富管理功能方面具有创新价值的普遍性制度安排。信托的制度特征体现了权力与利益相分离、财产独立性、存在的连续性及目的自由性等现代信托的基本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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