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北魏的均田制度(5)

当时南方虽然多次提出要使侨寓“土断”,及厘正户籍,然执政者为要保全士族的特权,剥下益上,反不如北方政治理论之公平。因此北方的均田制做成了规模,但南方的黄籍积弊,却难以清理,此为北朝胜于南朝之显例。

关于均田制下之租额。据《魏书·食货志》载,李冲上言立三长,并定调法如下:“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这种所谓调,包括田租在内。一夫一妇60亩,倍田不计,纳粟二石,以亩收一石计,60亩收二石,即与汉代三十税一相同。若以当时税收惯例,100亩收60斛比论,相差已到18倍。

照旧调之制,户以九品混通计,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20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供调外费,比起现制是非常重。但当时30、50家方为一户,其荫冒者皆归豪强所有。所以均田法之租调,对当时农民大有利,故此制易于推行,因人民均可得均徭省赋之益也。

富豪亦有受惠,因奴婢受田与良民同,且所调甚少。政府因推行此制而课调骤减。太和十一年韩麒麟奏此制不可久。十二年大旱,遂用李彪议,仍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为屯田,一夫岁纳60斛。孝昌二年,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贷公田者亩一斗。亩五升,夫妇60亩为三石,较孝文帝时增一石。亩一斗,则60亩税六石,亦不过税十分之一。但豪强荫户,一切归公,政府亦不吃亏。

由于北魏均田制颇得民心,于政府、豪强及农民三方均有利,故到北齐、北周,仍沿袭此制。

北齐之制,人一床(即一夫一妇)垦租二石,义租五斗①。于正租外再加义租。正租由中央国库收取,义租给郡县地方政府,设立粮仓名富人仓,以备天旱灾之需。此乃于政府收入外,并注意到平民灾荒时救济之准备。

此制度亦为此后之隋唐所取法。如隋文帝开皇五年间之义仓,乃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所共立。在收获之日,随各户所得,劝课出粟及麦给社,建仓储存之。诏定税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唐太宗时,诏亩税二升粟麦稼稻,商贾分为九等出粟,自五石以至五斗。天宝年间,天下已积诸色米9600余万石,而义仓得6300余万石。

此种义租义仓,与汉代常平仓不同者,前者为由民间输给,后者则由官籴,但都可说是关心民食之良政。此制首先起于魏之李彪。《魏书·释老志》有僧祇户僧祇粟,于饥荒之年赈给饥民,意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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