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必然清楚吗?这恐怕仍是一个疑问吧?
你以为现在已经将我驳倒了。我听到你们说:“这就是你的技术了。说错话者的解释如果和你的观点相合,你便宣称他是本问题的最后证人。连他自己都这么说了!但是假使他所说的和你的观点背道而驰,你便立即宣称他所说的话不足为凭,大家不必相信。”
这确实如此。但是我可再举另一个相似的例子。例如法庭上,被告认罪,法官便相信他;被告不认罪,法官便不相信。万一不然,则法律恐怕便不能施行了。虽然其中不免偶尔有些过失,你们也承认,这个法律体系大致上可行,功能不错。
“好吧,然而你难道是法官吗?说错话者难道就是你面前的被告吗?语误难道就是犯罪吗?”
也许我们不需要驳斥这个比喻。现在且看看,你们知道,关于这明显无害的过失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明显是互相冲突的,而且我们甚至不知道如何才能和解这些冲突。因此,我建议我们以法官和罪犯的比喻为基础,作为暂时和解的基础,过失的意义如果经被分析者所承认,则一定不用再怀疑,这一点你们总该承认。而我自己也承认被分析者如不肯直说,或者也未将资料呈现在我们面前,则这存疑的意义的直接证据就无法获得。我们就不得不像法律上的侦查一样,寻求其他足以采信的证据,其中真相有时候可以知道,有时无法明白。在法庭中,判决时为了实际上的需要,也可采用间接的证据。精神分析虽然没有这种需要,但也未必不可将这种证据加以论述。你如相信科学只包含确实已证明的命题,那就大错特错了。而如果你对科学作这种要求,也不公平。只有那些有权威欲的,甚至于要以科学教条代以宗教教条的人,才会有这种要求。其实科学之为教条,仅有极少数已成立。但是具有科学习惯心灵的人却能够满足于这种确实性的近似性,进而追求创造的成果。
然而,假如被分析者不想解释其过失的意义,那么我们究竟要从哪里求得解释的出发点和证明的依据呢?我们可根据下列种种来源。首先,可根据那些不是由过失所产生的相类似现象,例如一个名词如因失误而扭曲变化,和因故意而使其扭曲相同,其背后都带有取笑侮辱之意。其次,可根据造成过失的心理情况,和犯过失者的品性及未犯错前他所有的感情表现—过失也许就是这些情感的反应。一般而言,我们系根据一般原则来求得过失的意义。这在最初只是一种揣测,一种暂时未定的解决办法,到后来则因心理情境的研究而发现了证据。有时候则必须等研究过失之后才有进一步的表示,如此始可证实我们的揣想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