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与社会》第一节 制度企业家(1)

第一节  制度企业家

1.1游戏规则的创新者

人类社会博弈的游戏规则是长期历史演化的结果,而不是计划设计的产物,这一结论不仅适用于社会规范和文化,也适用于大部分形式上由政府制定的法律。但是,同样需要认识到的是,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有一些重要人物对社会规范和法律的形成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没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耶稣、圣奥古斯丁、阿奎那、路德、加尔文、洛克、休谟、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亚当·斯密、莫尔(John Mill)等等这样一些思想家或宗教领袖,当今西方社会的主流社会规范肯定会与现在很不相同。同样,中国社会的行为规范很大程度上是由孔子、老子、庄子、孟子、荀子、朱子、王阳明等等这样一些先哲塑造的。没有这样一些伟大的人物,我们可能生活在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里。

我们把这些创造社会规范的人物称为“制度企业家”。制度企业家从英文“norm entrepreneur”翻译而来,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Cass Sunstein可能是最初提出这一概念的人,直译为“规范企业家”容易产生歧义,译成“创造规范的企业家”又太累赘,故我将其译为“制度企业家”。当然,顾名思义,中文的“制度企业家”也可以包括像邓小平这样的人物,但在本文中,我们还是主要指非政治家的社会规范创造者,尽管从历史上看许多政治家不仅对法律的形成,而且对社会规范的形成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商界企业家有像亨利·福特、比尔·盖茨、斯蒂文·乔布斯等影响历史的杰出商业领袖,也有众多杂货店老板式的小人物。同样,制度企业家既包括我们前面列举的像孔子、耶稣、朱熹等这样一些名垂青史的人物,也有诸多名不见经传的无名之辈。比如说,一个乡村的婚嫁规范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转向自由恋爱,通常是个别叛逆的年轻人发起的。同时还必须认识到的是,许多杰出的商界企业家也扮演了制度企业家的角色,他们在用新产品、新技术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改变了我们的行为规范,而且影响深远。比如说,有了互联网之后,使用电子邮件就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信息交流规范,一个人在电子邮件里所答应的事情就是一种承诺,违反这种承诺就是不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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