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不了解的西方故事》采访笔记1:海伦娜·肯尼迪夫人——英国的法治传统(1)

采访笔记1:海伦娜·肯尼迪夫人——英国的法治传统

肯尼迪是一位杰出的律师,也是人权法律、公民自由和宪法问题的专家。她是英国上议院的成员,也是伦敦大学亚非学院的院长。她还是《公正的法律》一书的作者。

英国的法治传统

英国的法律体系与其他非英语国家的法律大不相同,它并不是建立在法典基础上的,而是由一层层不断增加的智慧和知识构成,通过判例法来实现的。最高法院的法官做最后的决定,从这些决定中,我们总结出原则,并将这些原则运用于提上法庭的案例,最高法院的裁决就是为了让我们遵守这个体系。所以英美法系与非英语国家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由法官解释法条的法典体系,而是一个在先前的决策基础上建立法律的体系。这就是第一点,它是法官制定的法律。

第二点,我们有陪审团制度和地方法官体系。这二者能够将公众带入法律决策的制定中,做决定的不仅仅是那些专业人士——律师或法官——公众也能参与其中。这样说是因为律师——经过训练、有着固定思想模式的一类人——在制定决策上思路和视野都更狭隘,如果向更多有着不同人生经历,来自不同社会背景、专业、年龄层的人群敞开大门,就能够丰富决策制定的过程。

在英国,法官只决定关于法律的事宜,然后负责引导陪审团,让陪审团根据案件事实自行裁决。在最低级别的法律案件中也是同样的情况,这时裁判官不是律师,可能是银行经理、教师、厨师或其他任何行业的人。他们牺牲自己的时间,他们没有报酬,只有一定的费用补偿,他们自愿参加低级别案件的听证会——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将群体的智慧带到司法系统中去。我认为这是英国法律最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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