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下的危机
2007年所爆发的金融危机根源就在于过于复杂的政策管制。若对这次危机著书立说,仅仅就其恶性后果则要至少5个章节才能言尽。
第一,大型公开上市的银行的管理层受到极大鼓励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这是由于管理层个人财富和收入很大程度上与自己机构的股权和期权相挂钩。实现这一点的最便捷做法,就是将相对于其资本的银行行为规模最大化。在整个西方世界,相对于银行股东权益的资产负债表由此变得洋洋洒洒。何以至此呢?答案在于这是监管政策所公开认可的做法。准确而言,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1988年的协定就允许银行相对于其资本持有大量资产,前提是这些资产应属于低风险资产,例如政府债券。
第二,自1996年起,《巴塞尔资本协议》几经修正,允许企业在各自内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有效设立自己的资本要求。在具体实践中,风险权重根据证券评级得出,后来则是通过私人评级机构对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评级得出。
第三,在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带领下,中央银行演化出一套极不对等的货币政策理念,即当资产价格突然下跌时,银行可以通过降低利率出面干预,但当资产价格飙升时,则不予理睬,听之任之,前提是只要这种飙升不会影响到对所谓核心通货膨胀的公众预期即可(核心通货膨胀是把能源价格和粮食价格从物价上涨因素中排除,并且完全无法反映出房价中的泡沫情况)。这就是俗称的“格林斯潘对策”,后称“伯南克对策”,就是指美联储会出面干预以提振美国股市,但却不会出面抑制资产泡沫,即只在意消费物价通货膨胀,但出于某种隐晦的原因,对房价通货膨胀却不予理睬。
第四,美国国会通过立法以提升低收入家庭自有房屋的比例,特别是少数民族家庭更是如此。于是,房利美和房地美这类政府资助企业就极大程度地扭曲了按揭市场。双方出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考虑,都觉得此举有利可图。但是却不去从经济角度考虑,财力薄弱的家庭会因此被鼓励在房地产市场上穷其所有,以小搏大,孤注一掷,豪赌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