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民为先》尊重民权,让人民生活得有法可依(10)

为了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实行自治权,成立了一百多个民族自治地方。1947年5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这是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政权。建国后,又先后建立了4个省级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除此之外,我国还建立了30个民族自治州、120个民族自治县(旗);加上5个民族自治区,共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为了更好地保护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还建立了1173个民族自治乡。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其他11个没有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1]

党和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来维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尊重少数民族保持自己历史文化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让少数民族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成为民族的主人,成为国家的主人。

首先,充分保障少数民族享有与汉族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政治权利。1982年《宪法》和1984年《自治法》都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常委会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旗长应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1995年《选举法》规定,在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时,人口特别少的民族,也至少应该有1个名额。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554人,占全部代表总数2898人的19.1%。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28人,占全部代表总数2979人的14.3%,均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2]在每次党和国家召开重大会议的会场上,我们总会看到身着色彩鲜艳的民族服装,发髻戴满五颜六色的华丽头饰的少数民族代表,满脸洋溢着幸福和快乐,浑身荡漾着自尊和自信,他们正在行使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利。

[1]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区域自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2] 金炳镐主编:《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理论与实践》,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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