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民为先》尊重民权,让人民生活得有法可依(9)

民族平等,区域自治让各民族共同繁荣

“起来,蒙汉的人民,我们要团结一心。我们同是受苦受难的奴隶,我们同是受人宰割的羊群,快把手拉起,快把脚放齐,跟着鲜明的旗帜,创造我们美好的大家庭。”这首60多年前红极一时的歌曲对于乌兰浩特市的韩唐书老人来说,依然朗朗上口,熟悉中透着亲切。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0多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左右。这些民族分布在全国各地,具有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在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差异很大,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也很大。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历代的统治者从来没有对少数民族平等看待过。先秦时期,统治者根据不同文化类型和生活习惯,把他们分成“东夷”“西戎”“南蛮”“北狄”,造成了当时的“夷”“夏”分立。后来的统治者在对待少数民族问题上,要么直接武力征讨,要么采取不远不近的怀柔政策,导致由于民族身份差异而造成的隔膜与歧视;而我国人口、自然资源分布的不平衡,又造成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局面,少数民族地区的老百姓生活十分艰难。

如何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如何让少数民族人民和汉族人民一起过上好日子,这是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大难题。

党和政府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总结各方面的经验教训,最终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高度的政治地位。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政治协商会议之时,中国共产党就有意识地邀请少数民族代表参加,共同参与《共同纲领》的制定,保证《共同纲领》能够代表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意愿。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纳入其中,奠定了党和政府处理各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1982年《宪法》指出,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的民族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起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经验。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