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马克思对新公平观的建构(5)

笔者认为,所谓对马克思恩格斯正义超越论的指认只有在唯物史观与旧的正义论(即马克思恩格斯所处时代的各种正义论,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正义论和其他社会主义的正义论)相对立的意义上,才是可以成立的。简单地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唯物史观后的思想就是对正义思想的超越,很难说是成立的。不仅如此,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也绝非是超越正义的社会,而是以正义为前提的社会。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准备材料中所说的是人们不再侈谈正义和平等,只是意味着这个问题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已经不成其为人们意识中的问题,而并不意味着这个问题不存在。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都曾指出过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平等、正义是真正的平等和正义。

第二种误读是把马克思的公正观解读为资产阶级的正义观。其主要依据是马克思《资本论》中的两段话。第一段话是:“货币占有者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劳动就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发挥作用或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①“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②这两段话马克思讲的都是资产阶级视野中的公平正义问题,并不是讲的自己心目中的何谓公平正义的问题。把这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混淆在一起,从而把马克思塑造成资本主义正义观的辩护士,这对马克思这一资本主义的有力批判者无疑是极大的嘲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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